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了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2、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3、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本次置换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9,275.00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陈作科、王玉法、张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