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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生物: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2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降低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因信息沟通不畅导致股票不能得到正确估值的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 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资本市场的长期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 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 投资者;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

(三)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四)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五) 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六)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 企业文化建设及公司其它相关信息;

(七)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 投资者诉求;

(九) 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多渠道、多层次的沟通:

(一)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和投资者互动平台;

(四) 投资者热线电话、微信或电子邮件联系;

(五) 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

(六) 现场参观或面对面沟通;

(七) 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 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批重大项目投资者关系计划。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新闻发言人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实务的组织和协调:规划和统筹投资者关系工作,审批年度常规投资者关系工作计划;协调和安排常规投资者关系工作计划中无法预见到的突发性或临时性投资者关系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具体事务:

(一) 制(修)订本管理办法;

(二) 策划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拟定常规投资者关系工作计划、重大项目投资者关系工作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批并呈报董事长;

(三) 汇总整理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所有信息,组织制定沟通主旨信息;组织实施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 进行资本市场调研,收集处理及上报资本市场对公司及投资者关系的反馈意见;

(五) 编制面向公司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如公司介绍、与投资者沟通等投资者交流材料、借助互联网平台发布的多媒体宣传材料,经公司高管审阅后发布;

(六) 建立维护公司网站上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版面,解答投资者咨询;

(七) 接听投资者来点,接待投资者来访,安排投资者厂区参观。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和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重大事项等信息,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及下属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除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做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 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第十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监管部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交流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方式召开,公司将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投资者关系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进行网上互动交流,董事会秘书和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应及时查看并组织回复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

公司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应当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二条 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参观过程应安排专人陪同讲解,使参观人员了解公

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期间,公司原则上不接受投资者来访、调研活动:

(一) 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

(二)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前。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投资者来访、调研实行预约登记制,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与董事会办公室进行预约。董事会办公室应要求预约投资者提供调研内容提纲并发送到公司电子邮箱,预约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安排来访。对安排来访的投资者,董事会办公室应妥善组织相关准备资料、安排来访接待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与来访者进行直接沟通前,董事会办公室应核实来访者身份,要求来访者签署《承诺书》,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进行保存。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来访、调研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填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记录来访及接待人员、来访时间、活动内容等情况,并报送深交所备案,有关资料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进行保存。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基于公司调研或采访撰写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如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如发现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该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来访、调研的有关费用应自理,公司接待人员可结合实际情况,为投资者调来访、调研提供便利,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不得向其赠送礼品。

第三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开展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交流活动,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交流,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出席人员可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或其他相关人员。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深交所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至少记载以下投资者关系活动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活动的具体内容;

(三) 其他应记载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投资者进行征集股东权利、持股行权、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投资者保护机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五章 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的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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