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就《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5,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是在遵循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并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前提下提出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维护全体股东利益;该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的情形;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独立董事:余新平、李东、张军2022年 8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