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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宝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2022年7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1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和备案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并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包括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六)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上述人员存在亲属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第八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见附件一),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应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一)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公司披露要约收购、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发行、合并、分立、分拆上市、股份回购等重大事项;

(五)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六)公司披露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事项;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公司进行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重大事项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的,该等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二款至第五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

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包括网上申报系统报送),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公司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及时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至公司证券部备查。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江苏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第二十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应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并形成书面决议。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二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明确自己的保密义务,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违反上述规定需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可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向信息知情人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让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其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江苏证监局备案,并对外披露。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对于非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对其给予相应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将提出法律诉讼予以追究。

第二十四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公司除追究泄露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外,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则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第二十五条 江苏证监局可以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保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填报实施自律监管。证券监管部门如发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情形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开展相应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稽查。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一)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存在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四)拒不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重大事项备忘录制作。

发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等情形的,公司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由查处机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补充,并由公司董事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一: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格式

(注1):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注2)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 /岗位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内幕信息 公开时间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3注4注5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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