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12日和2020年12月24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0年12月29日下午14时在公司综合楼会议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2月2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12 月 29 日 9:15-15:00)。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芮敬功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21人,代表股份22,249.795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60,205.8110万股的36.9562%,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5人,代表股份18,240.735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29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009.06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589%。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作出了如下决议:
1、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484,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0%;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222,484,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0%;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222,484,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0%;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222,484,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0%;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债券期限及品种
表决结果:同意222,484,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0%;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债券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222,484,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0%;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222,484,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0%;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承销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222,484,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0%;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挂牌转让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222,484,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0%;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担保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222,484,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0%;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表决结果:同意222,484,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0%;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偿债保障措施
表决结果:同意222,484,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0%;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222,484,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0%;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484,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0%;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泰兴化学为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222,484,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0%;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2,370,905股,同意股份数42,357,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4%;反对股份数为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弃权股份数为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李文君律师、柏德凡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