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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王卫东、赵振兴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92 号

王卫东、赵振兴:

根据宁波证监局作出的《关于对王卫东、赵振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你们作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签字律师,在对该项目的核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 工作底稿记录不完整。一是你们对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供应链”)第四大客户锐嘉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嘉科”)及其关联方的工作底稿中只有业务合同,没有访谈记录。你们未参加锐嘉科实地走访,且未收集其他中介机构的走访记录,底稿中也未附有查验年富供应链与锐嘉科出口业务流程的资料,你们对锐嘉科与年富供应链业务的核查不审慎。二是你们的工作底稿中缺失对年富供应链的关联公司远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毅公司”)、威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隆国际”)的访谈记录,未对远毅公司、威隆国际的走访事项进行关注。上述行为不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2. 未参与年富供应链香港客户、供应商的访谈工作。你们

未参加年富供应链的关联公司世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威隆国际、远毅公司和天逸通有限公司的现场走访,仅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取部分访谈记录。上述行为不符合《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十条的规定。

3. 未能准确识别出年富供应链的关联方。威隆国际周年申报表显示,2016年5月18日,施羊将持有的威隆国际股权转给谢丽丽,施羊为时任年富供应链高级管理人员林文胜的配偶。施羊在重大资产重组基准日(2016年9月30日)过去12个月内持有威隆国际的股权,应当认定威隆国际为年富供应链关联方。你们未有效核查以上信息,导致未能准确识别威隆国际与年富供应链存在关联关系。上述行为不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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