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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朱伟、唐吉鸿、陈仕国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91 号

朱伟、唐吉鸿、陈仕国:

根据宁波证监局作出的《关于对朱伟、唐吉鸿、陈仕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你们作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对该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 对客户合同服务费率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供应链”)客户锐嘉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嘉科”)在你们的走访提纲中填写与年富供应链的服务费率为0.42%,但未提及《补充协议》和《境外供应链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较高费率条款,如出口服务费率为3%和5%的条款、进口服务费率为1.95%的条款。你们未充分关注走访记录与所获服务协议之间的差异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 未对询证函与走访记录中的差异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你们在2016年12月8日出具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

司审计报告(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信会师报字[2016]第610916号)中,已将2016年9月30日年富供应链对其关联公司世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博国际”)、远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毅公司”)、威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隆国际”)的应付账款调整至其他应收款。2017年1月,你们对世博国际、远毅公司、威隆国际进行走访时,未将上述应收世博国际、远毅公司、威隆国际的款项列示在其他应收款科目,访谈对象予以确认无误。走访记录中列示的应收应付款金额与函证金额存在差异,你们未对差异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3. 未能识别出年富供应链的关联方。威隆国际周年申报表显示,2016年5月18日,施羊将持有的威隆国际股权转给谢丽丽,施羊为时任年富供应链高级管理人员林文胜的配偶。施羊在重大资产重组基准日(2016年9月30日)过去12个月内持有威隆国际的股权,应当认定威隆国际为年富供应链关联方。你们仅获取了商业登记表而未获取威隆国际的周年申报表,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适当,导致未能识别威隆国际与年富供应链存在关联关系。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一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2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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