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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力: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1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要求,作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宁波东力新能源有限公司和宁波东力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公司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定价原则进行交易,交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楼百均 章勇敏 蒲一苇

二0二二年一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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