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3,488.1805万元。 |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3,472.4139万元。 |
2 |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53,488.1805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3,488.1805万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53,472.4139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3,472.4139万股。 |
2 | 第九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九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以上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的修订,需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后生效。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