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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钟精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20

证券代码:002158 证券简称:汉钟精机 公告编号:2019-042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9月19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9月18日至2019年9月1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9日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8日15:00至2019年9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

2019年9月12日

3、会议召开地点

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8289号

4、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余昱暄先生

6、会议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的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其中的一种方式。网络投票包含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投票。重复投票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为准。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6人,代表股份数为332,666,746 股,占公司总股本535,268,522股的62.1495%。

其中:

(1)通过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数332,240,168股,占公司总股本

62.069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数426,578 股,占公司总股本0.0797%。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5人,代表股份数为1,610,158股,占公司总股本535,268,522股的0.3008% 。

其中:

(1)通过现场会议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数1,183,580股,占公司总股本

0.2211%。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数426,578股,占公司总股本0.0797%。

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经表决,赞成332,240,1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8%,反对60,4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弃权36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1,183,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8%,反对60,4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弃权36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1%。

2、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表决,赞成332,240,1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8%,反对60,4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弃权36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1%。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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