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及决策程序等的核查,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等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并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发生对控股子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6月30日的对控股子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
3、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均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制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4、公司已建立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5、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6、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与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和证监发[2005]120号文的规定。
二、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董事会5名董事中1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会[2019]6号文件的规定,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
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新建 李汉国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