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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富微电: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14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要求,作为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认真地审议。现就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股份回购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响应了国家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政策导向,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用于未来适宜时机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将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实现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同时有利于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5.11元/股(含)。本次回购股份资金金额上限占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及流动资产的比例较低,不会对公司的研发能力、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4、回购股份的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

5、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 关于公司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已批准授权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合肥通富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通富”)借款提供担保,本次反担保不会增加公司承担额外债务的风险。本次反担保的目的在于保证合肥通富的经营资金需求,促进其主营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合肥通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本次反担保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张卫 陈学斌 刘志耕

2019年05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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