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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润装备: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常熟千斤顶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3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通润装备股票代码:00215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常熟市千斤顶厂住所:江苏省常熟市联丰路58号9楼通讯地址:江苏省常熟市联丰路58号9楼一致行动人:TORIN JACKS,INC.住所:1641 W MAIN ST STE 402 ALHAMBRA ,CA 91801-1900通讯地址:1641 W MAIN ST STE 402 ALHAMBRA ,CA 91801-1900权益变动性质: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2年11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信息披露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完成经营者集中申报并通过审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查确认及其他必须的行政审批机关批准(如适用),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七、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33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34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37

附表: ...... 40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常熟市千斤顶厂
上市公司、通润装备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TORIN JACKS,INC.
温州卓泰温州卓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正泰电器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常熟市千斤顶厂及其一致行动人TORIN JACKS,INC.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本报告书《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准则1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最近三年及一期2019年、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9月
最近两年及一期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9月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本报告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报告书中如出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常熟市千斤顶厂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熟市联丰路58号9楼
法定代表人顾雄斌
注册资本5,800万元
成立时间1980年2月5日
经营期限1980年2月5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142030619A
企业类型股份合作制
经营范围千斤顶、通用机械产品制造;对外投资及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江苏省常熟市联丰路58号9楼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TORIN JACKS,INC.
注册地址1641 W MAIN ST STE 402 ALHAMBRA ,CA 91801-1900
执行董事GU XIONG BIN(顾雄斌)
成立时间1993年
公司注册号码C1723350
通讯地址1641 W MAIN ST STE 402 ALHAMBRA ,CA 91801-19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是否取得其他地区居留权长期居住地
顾雄斌董事长中国美国
陆建国副董事长中国中国
柳振江董事中国中国

(二)一致行动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是否取得其他地区居留权长期居住地
顾雄斌执行董事中国美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常熟市千斤顶厂持有TORIN JACKS,INC.100%的股权,是TORINJACKS,INC.的控股股东,两者为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于自身战略发展的需要,拟转让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交易各方的持股情况变化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常熟市千斤顶厂136,671,70738.34%46,827,13013.13%
TORIN JACKS,INC.58,110,00016.30%00.00%
正泰电器--89,129,26224.99%
温州卓泰--17,825,8535.00%
珠海悦宁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173,6096.50%
珠海康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825,8535.0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通润装备控股股东为常熟市千斤顶厂、实际控制人为顾雄斌。TORIN JACKS,INC.与正泰电器于2022年11月22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公司58,110,000股股票以554,178,268元人民币转让给正泰电器。常熟市千斤顶厂与正泰电器及其一致行动人温州卓泰于2022年11月22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公司48,845,115股股票转让给正泰电器及其一致行动人温州卓泰,其中,正泰电器将受让31,019,262股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95,821,732元;温州卓泰将受让17,825,853股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70,000,000元。常熟市千斤顶厂与珠海悦宁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珠海康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2年11月22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其

持有的公司40,999,462股股票转让给珠海悦宁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珠海康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中,珠海悦宁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受让23,173,609股股票,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21,000,000元;珠海康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受让17,825,853股股票,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70,000,000元。

上述事项完成后,常熟市千斤顶厂将持有上市公司13.13%的股份,其一致行动人TORIN JACKS,INC.将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常熟市千斤顶厂变更为正泰电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顾雄斌先生变更为南存辉先生。

三、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正泰电器与常熟市千斤顶厂之间的《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股份受让方):正泰电器

乙方(股份转让方):常熟市千斤顶厂

标的公司: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标的股份及价款

协议第1条“标的股份及价款”的约定如下:

“双方同意乙方按约向甲方转让31,019,262股标的公司股份以及该等标的公司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与权益(以下如无特别注明,拟转让的上述标的公司股权及其对应全部股东权利与权益合称为“标的股份”,本次标的公司股份及股东权益的转让称为“标的股份收购”)。

乙方向甲方转让标的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为295,821,732元人民币(以下简称“价款总额”)。

在本协议签订日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期间,标的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标的股份因此产生的现金或非现

金孳息均应被视为标的股份权益的一部分,随标的股份一并转让,但标的股份价款总额保持不变。”

2、交易时点安排

协议第2条“交易时点安排”的约定如下:

“2.1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次一(1)工作日向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预付首笔转让款170,000,000元人民币。

2.2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签署后立即根据《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启动关于标的股份收购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乙方应促使标的公司积极配合甲方提供申报所需信息和材料。

2.3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与标的公司签订《资产收购框架协议》,同意将其控制的光伏逆变器和储能业务相关资产(即上海正泰电源系统有限公司的控制权,以下简称“注入资产”)转让给标的公司。乙方应促使标的公司在完成关于注入资产的尽职调查及评估等工作后,与相关交易方签订以现金方式收购注入资产的正式交易文件,并根据上市公司相关监管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申报程序。

2.4标的股份收购与注入资产交易的实施互为前提,即标的股份的转让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和注入资产的转让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均应在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实施:①标的公司控制权收购的经营者集中审查通过;②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标的公司29.99%的股份收购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查确认;③ 注入资产的交易经标的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先决条件全部完成后五(5)个工作日内,注入资产的转让应完成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注入资产交易完成过户手续后五(5)个工作日内,标的公司29.99%股份转让应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因任何原因,注入资产交易的过户无法付诸实施的,则标的公司29.99%股份转让不予实施;如标的公司29.99%股份转让最终无法付诸实施的,则注入资产交易恢复至实施前状态。

2.5于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之日(即“股份交割日”,如无特别标识,股份交割日均指标的股份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全部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当日)的次一(1)工作日,甲方应向第2.1条所述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第二笔转让款,即37,075,212元人民币。

2.6在标的股份交割过户完成后,乙方应(1)促使标的公司现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份交割日的次一(1)工作日,完成本协议第4.2条约定的辞任;(2)促使标的公司在股份交割日的次一(1)工作日完成本协议第4.4所述的交接手续;(3)促使标的公司在标的股份交割过户完成且乙方收到第2.5条约定的第二笔转让款之后五(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批准本协议第

4.3条约定的标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并发出通知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协议第4.3条约定的标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改选;同时乙方承诺投票赞成甲方提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选。完成前述(1)至(3)项事项当日称为“控制权交接日”。甲方应在控制权交接日的次一(1)工作日,向第2.1条所述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第三笔转让款,即44,373,260元人民币。

2.7在本协议第5.1(2)条约定的竞争性业务剥离的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完成且款项全部支付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第2.1条所述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第四笔转让款,即44,373,260元人民币。

2.8双方(乙方并应敦促和保证标的公司)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针对标的股份收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及时、准确回复证券交易所的相关问询。”

3、控制与管理权

协议第4条“控制与管理权”的约定如下:

“4.1乙方认可并承诺,在控制权交接日后根据本协议约定维持甲方对标的公司控制权,包括:

(1)认可并维持甲方作为标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对标的公司的控制权地位,不谋求通过增加持股比例或与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形成一致行动的方式取得或协助其他股东取得对标的公司的控制;

(2)不会将乙方所持部分或者全部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他人;

(3)除按照双方约定和公司正常法人治理结构行使股东权利以外,不会谋求采取其他非公开方式实际影响公司及其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决策;

4.2乙方承诺,乙方应当促使其原提名的董事(按第4.3条约定由乙方提名的一名董事除外)、非职工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在股份交割日的次一(1)工作日即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其职责履行至新任董事、监事、相应职务高级管理人员被任命之日为止;且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改选标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并投票赞成甲方所提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4.3改选后的标的公司的董事会由九(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六

(6)名,独立董事三(3)名。甲方提名四(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推荐三(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乙方提名一(1)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改选后的标的公司的监事会由三(3)名监事组成,由甲方提名二(2)名非职工监事。标的公司的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由甲方推荐,由改选后的董事会批准后任命,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后任命,乙方可推荐一(1)名副总经理人选。

4.4标的公司应于股份交割日的次一(1)工作日,将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标的公司全部银行账户的U盾与密钥以及本协议所述档案材料移交给甲方指定人员。”

4、交割后事项

协议第5条“交割后事项”的约定如下:

“5.1双方同意,在控制权交接日后应进一步履行以下承诺事项:

(1)乙方应确保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现有经营管理团队留任(按上述第4.2条约定辞任的人员,原则上下沉转入下属子公司)并继续负责标的公司原

主营业务的经营与管理,并承诺在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原主营业务(不包括拟剥离资产)每一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均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若实际实现的金额低于前述目标值,由乙方在该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后的三十(30)日内通过现金补偿方式向标的公司补足差额。

(2)鉴于标的公司现有业务中的输配电控制设备业务(涵盖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断路器等相关业务)与甲方的主营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在控制权交接日后的三(3)个月内,甲方应促使标的公司将从事该等业务的相关子公司的股权(主要包括常熟市通用电器厂有限公司70%的股权和常熟市通润开关厂有限公司70%的股权,以下简称“拟剥离资产”)按照评估值转让给乙方及其关联方。乙方承诺,应促使其及其关联方按上述条件承接拟剥离资产,从而实现该等竞争性业务的剥离。”

5、终止与违约

协议第8条“终止与违约”的约定如下:

“8.1若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十二(12)个月内,本协议第2.4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尚未全部完成,且甲乙任何一方均未出现任何违约情形的,甲乙双方均可单方面决定终止本次交易,并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的方式立即终止本次交易。在该情况下,甲方和乙方均无需为此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各自承担为本次交易所发生的前期费用以及在为履约准备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成本与损失。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的,乙方应在发出终止通知当日或收到终止通知次日向甲方予以返还。

8.2在乙方不存在违约情形的情况下,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付款安排未如期支付转让价款的,则乙方有权拒绝办理相应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并有权要求甲方就逾期未付款项按照每日0.1%标准支付逾期罚款,且若逾期超过三十(30)日,则乙方有权选择按下述第8.5条约定处理。

8.3在甲方不存在违约情形的情况下,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未如期过户标的股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其已收到的股权转让价款按照每日0.1%标

准支付逾期罚款,且若逾期超过三十(30)日,则甲方有权选择按下述第8.5条约定处理。

8.4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约定,未能按约履行自身义务的,则违约方应就违约行为产生当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应付未付款金额,按每日0.1%标准向守约方支付逾期罚款。

8.5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将对守约方在本次交易下的预期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则守约方有权选择:(1)继续履行或者部分履行本次交易;或者(2)决定终止本次交易,双方恢复至本次交易初始状态。本款前述重大不利影响指以下情形:(1)甲方已经依照双方约定进度支付对价,但无法获得相应足额的标的股份且逾期超过三十(30)日;(2)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价款支付义务,但无法获得标的公司实际控制权且逾期超过三十(30)日;(3)乙方通过出让标的股份无法获得双方约定的足额股份出让款项且逾期超过三十

(30)日;(4)归咎于本协议第2.6条所述控制权交接日之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对标的公司造成本协议第7.3条款(12)所述的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损失、重大风险;(5)其他对本次交易的各阶段履行构成实质性障碍,而使得本次交易守约方的履约目的无法达成的。

8.6基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的特殊性及本次交易对甲乙双方各自战略目标的重要性,甲乙双方确认上述违约责任承担条款,能够客观的反映违约方应付违约成本,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应以赔偿金额畸高或者违约责任畸重或者显失公平等原因,主张调减逾期罚款或违约金的标准。

8.7守约方按照本条上述各款要求违约方支付逾期罚款及违约金的行为,不影响其向违约方主张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的赔偿。”

根据协议的约定,第7.3条款(12)所述的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损失、重大风险是指“对本次交易的各阶段履行与全部完成构成实质性障碍,或对标的公司维持合规上市公司地位构成实质性影响,或可能造成占截至2022年6月30日标的公司中期报告所披露的净资产10%损失的情形。”

(二)温州卓泰与常熟市千斤顶厂之间的《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股份受让方):温州卓泰乙方(股份转让方):常熟市千斤顶厂标的公司: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标的股份及价款

协议第1条“标的股份及价款”的约定如下:

“双方同意乙方按约向甲方转让17,825,853股标的公司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5%)以及该等5%标的公司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与权益(以下如无特别注明,拟转让的上述5%标的公司股权及其对应全部股东权利与权益合称为“标的股份”,本次标的公司股份及股东权益的转让称为“标的股份收购”)。乙方向甲方转让标的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70,000,000元(大写:

人民币壹亿柒仟万元整)(以下简称“价款总额”)。

在本协议签订日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期间,标的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标的股份因此产生的现金或非现金孳息均应被视为标的股份权益的一部分,随标的股份一并转让,但标的股份价款总额保持不变。”

2、交易时点安排

协议第2条“交易时点安排”的约定如下:

“2.1甲方与乙方共同签署本协议之日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价款总额的20%,即人民币34,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肆佰万元整);

2.2在本协议签订当日,甲方的一致行动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电器”)与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签订了关于协议转让方式收购标的公司24.99%股份的交易协议。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签署后立即根据《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配合正泰电器启动关于标的股份收购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乙方应促使标的公司积极配合甲方提供申报所需信息和材料。

2.3在本协议签订当日,甲方的一致行动人正泰电器与标的公司签订《资产收购框架协议》,正泰电器拟将其控制的光伏逆变器及储能相关资产(即上海正泰电源系统有限公司的控制权,以下简称“注入资产”)转让给标的公司。

2.4标的股份收购与注入资产交易的实施互为前提,即标的股份的转让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和注入资产的转让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均应在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实施:①标的公司控制权收购的经营者集中审查通过;②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标的公司

29.99%的股份收购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查确认;③注入资产的交易经标的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先决条件全部完成后五(5)个工作日内,注入资产的转让应完成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注入资产交易完成过户手续后五(5)个工作日内,标的公司29.99%股份转让应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因任何原因,注入资产交易的过户无法付诸实施的,则标的公司29.99%股份转让不予实施,如标的公司29.99%股份转让最终无法付诸实施的,则注入资产交易恢复至实施前状态。

2.5在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之日(即“股份交割日”,如无特别标识,股份交割日均指标的股份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全部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当日)的次一(1)工作日,甲方应向第2.1条所述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价款总额的50%,即人民币8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伍佰万元整)。

2.6在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与正泰电器完成24.99%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控制权交接之日的次一(1)工作日,甲方应向第2.1条所述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价款总额的15%,即人民币25,5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伍佰伍拾万元整)。

2.7在标的公司现有业务中的输配电控制设备业务(主要包括常熟市通用电器厂有限公司70%的股权和常熟市通润开关厂有限公司70%的股权,以下简称“拟剥离资产”)转让给乙方及其关联方,并完成股权变更工商登记且款项全部支付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第2.1条所述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价款总

额的15%,即人民币25,5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伍佰伍拾万元整)。

2.8双方(乙方并应敦促和保证标的公司)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针对标的股份收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及时、准确回复证券交易所的相关问询。”

3、终止与违约

协议第5条“终止与违约”的约定如下:

“5.1 若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十二(12)个月内,本协议第2.4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尚未全部完成,且甲乙任何一方均未出现任何违约情形的,甲乙双方均可单方面决定终止本次交易,并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的方式立即终止本次交易。在该情况下,甲方和乙方均无需为此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各自承担为本次交易所发生的前期费用以及在为履约准备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成本与损失。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的,乙方应在发出终止通知当日或收到终止通知次日向甲方予以返还。

5.2 在乙方不存在违约情形的情况下,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付款安排未如期支付转让价款的,则乙方有权拒绝办理相应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并有权要求甲方就逾期未付款项按照每日0.1%标准支付逾期罚款,且若逾期超过三十

(30)日,则乙方有权选择按下述第5.5条约定处理。

5.3 在甲方不存在违约情形的情况下,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未如期过户标的股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其已收到的股权转让价款按照每日0.1%标准支付逾期罚款,且若逾期超过三十(30)日,则甲方有权选择按下述第5.5条约定处理。

5.4 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约定,未能按约履行自身义务的,则违约方应就违约行为产生当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应付未付款金额,按每日

0.1%标准向守约方支付逾期罚款。

5.5 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将对守约方在本次交易下的预期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则守约方有权选择:(1)继续履行或者部分履行本次交易或者(2)决定终止本次交易,双方恢复至本次交易初始状态。

前述重大不利影响指以下情形:(1)甲方已经依照双方约定进度支付对价,但无法获得相应的足额的标的股份且逾期超过三十(30)日;(2)乙方通过出让标的股份无法获得双方约定的足额股份出让款项且逾期超过三十(30)日;(3)归咎于股份交割日之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对标的公司造成本协议第4.3条款(12)所述的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损失、重大风险;(4)其他对本次交易的各阶段履行构成实质性障碍,而使得本次交易守约方的履约目的无法达成的。鉴于甲方与正泰电器为一致行动人,若正泰电器与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交易因任何原因终止,则本协议相应终止。

5.6 基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的特殊性及本次交易对甲乙双方各自战略目标的重要性,甲乙双方确认上述违约责任承担条款,能够客观的反映违约方应付违约成本,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应以赔偿金额畸高或者违约责任畸重或者显失公平等原因,主张调减逾期罚款或违约金的标准。

5.7 守约方按照本条上述各款要求违约方支付逾期罚款及违约金的行为,不影响其向违约方主张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的赔偿。”

根据协议的约定,第4.3条款(12)所述的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损失、重大风险是指“对本次交易的各阶段履行与全部完成构成实质性障碍,或对标的公司维持合规上市公司地位构成实质性影响,或可能造成占截至2022年6月30日标的公司中期报告所披露的净资产10%损失的情形。”

(三)正泰电器与TORIN JACKS,INC.之间的《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股份受让方):正泰电器

乙方(股份转让方):TORIN JACKS,INC.

标的公司: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标的股份及价款

协议第1条“标的股份及价款”的约定如下:

“双方同意乙方按约向甲方转让58,110,000股标的公司股份以及该等标的公司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与权益(以下如无特别注明,拟转让的上述标的公司股权及其对应全部股东权利与权益合称为“标的股份”,本次标的公司股份及股东权益的转让称为“标的股份收购”)。乙方向甲方转让标的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为554,178,268元人民币(以下简称“价款总额”)。

在本协议签订日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期间,标的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标的股份因此产生的现金或非现金孳息均应被视为标的股份权益的一部分,随标的股份一并转让,但标的股份价款总额保持不变。”

2、交易时点安排

协议第2条“交易时点安排”的约定如下:

“2.1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常熟市千斤顶厂已与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电器”)及其一致行动人签订了关于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标的公司29.99%股份交易(以下简称“控制权转让交易”)的协议。

2.2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签署后立即根据《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启动关于标的股份收购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乙方应促使标的公司积极配合甲方提供申报所需信息和材料。

2.3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与标的公司签订《资产收购框架协议》,同意将其控制的光伏逆变器和储能业务相关资产(即上海正泰电源系统有限公司的控制权,以下简称“注入资产”)转让给标的公司。

2.4标的股份收购与注入资产交易的实施互为前提,即标的股份的转让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和注入资产的转让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均应在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实施:

①标的公司控制权收购的经营者集中审查通过;

②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标的公司29.99%的股份收购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查确认;

③注入资产的交易经标的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先决条件全部完成后五(5)个工作日内,注入资产的转让应完成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注入资产交易完成过户手续后五(5)个工作日内,标的公司29.99%股份转让应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因任何原因,注入资产交易的过户无法付诸实施的,则标的公司29.99%股份转让不予实施;如标的公司29.99%股份转让最终无法付诸实施的,则注入资产交易恢复至实施前状态。

2.5甲方应于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之日(即“股份交割日”,如无特别标识,股份交割日均指标的股份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全部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当日)后的五(5)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首笔转让款387,924,788元人民币。

2.6在乙方的一致行动人常熟市千斤顶厂与正泰电器根据其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完成控制权交接之日的次一(1)工作日,甲方应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第二笔转让款,即83,126,740元人民币。

2.7甲方和乙方应在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之前,向相关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乙方因本次交易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应缴纳税款金额的核定。乙方认可,甲方有权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从应付乙方的股份转让价款中扣除税务机关核定的、乙方因本次交易所得应缴纳的中国境内税款,用于为乙方代为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并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但乙方已经自行完税并提供完税证明的除外。

2.8在标的公司现有业务中的输配电控制设备业务(主要包括常熟市通用电器厂有限公司70%的股权和常熟市通润开关厂有限公司70%的股权,以下简称“拟剥离资产”)转让给乙方及其关联方,并完成股权变更工商登记且款项全

部支付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第三笔转让款83,126,740元人民币。

2.9双方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针对标的股份收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及时、准确回复证券交易所的相关问询。”

3、终止与违约

协议第6条“终止与违约”的约定如下:

“6.1若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十二(12)个月内,本协议第2.4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尚未全部完成,且甲乙任何一方均未出现任何违约情形的,甲乙双方均可单方面决定终止本次交易,并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的方式立即终止本次交易。在该情况下,甲方和乙方均无需为此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各自承担为本次交易所发生的前期费用以及在为履约准备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成本与损失。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的,乙方应在发出终止通知当日或收到终止通知次日向甲方予以返还。

6.2在乙方不存在违约情形的情况下,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付款安排未如期支付转让价款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就逾期未付款项按照每日0.1%标准支付逾期罚款,且若逾期超过三十(30)日,则乙方有权选择按下述第6.5条约定处理。

6.3在甲方不存在违约情形的情况下,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未如期过户标的股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每日0.1%的标准支付逾期罚款,且若逾期超过三十(30)日,则甲方有权选择按下述第

6.5条约定处理。

6.4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约定,未能按约履行自身义务的,则违约方应就违约行为产生当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应付未付款金额,按每日

0.1%标准向守约方支付逾期罚款。

6.5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将对守约方在本次交易下的预期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则守约方有权选择:(1)继续履行或者

部分履行本次交易;或者(2)决定终止本次交易,双方恢复至本次交易初始状态。本款前述重大不利影响指以下情形:(1)甲方已经依照双方约定进度支付对价,但无法获得相应足额的标的股份且逾期超过三十(30)日;(2)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价款支付义务,但无法获得标的公司实际控制权且逾期超过三十

(30)日;(3)乙方通过出让标的股份无法获得双方约定的足额股份出让款项且逾期超过三十(30)日;(4)归咎于股份交割日之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对标的公司造成本协议第5.3条(12)款所述的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损失、重大风险;(5)其他对本次交易的各阶段履行构成实质性障碍,而使得本次交易守约方的履约目的无法达成的。

6.6基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的特殊性及本次交易对甲乙双方各自战略目标的重要性,甲乙双方确认上述违约责任承担条款,能够客观的反映违约方应付违约成本,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应以赔偿金额畸高或者违约责任畸重或者显失公平等原因,主张调减逾期罚款或违约金的标准。

6.7守约方按照本条上述各款要求违约方支付逾期罚款及违约金的行为,不影响其向违约方主张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的赔偿。”

根据协议的约定,第5.3条(12)款所述的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损失、重大风险是指“对本次交易的各阶段履行与全部完成构成实质性障碍,或对标的公司维持合规上市公司地位构成实质性影响,或可能造成占截至2022年6月30日标的公司中期报告所披露的净资产10%损失的情形。”

(四)珠海悦宁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常熟市千斤顶厂之间的《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受让方):珠海悦宁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转让方): 常熟市千斤顶厂

标的公司: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交易整体方案

协议第1条“交易整体方案”的约定如下:

“1.1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第3条约定的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豁免后进行本次股份转让。就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乙方向甲方转让23,173,609股标的公司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6.5%)以及该等6.5%标的公司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与权益(以下如无特别注明,拟转让的上述6.5%标的公司股权及其对应全部股东权利与权益合称为“标的股份”,标的公司股份及股东权益的转让称为“标的股份转让”、“本次交易”、“本次股份转让”)。

1.2 乙方向甲方转让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21,000,000元(大写:

人民币贰亿贰仟壹佰万元整)(以下简称“价款总额”)。

为免任何疑问,双方同意,本次交易价格为含权交易价格,即标的股份的价格包含上市公司未分配的股票股利和现金股利。

1.3 在本协议签订日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期间,标的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标的股份因此产生的现金或非现金孳息均应被视为标的股份权益的一部分,随标的股份一并转让,但标的股份价款总额保持不变。

1.4 在符合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前提下,本次股份转让交割过户后三十(30)日内,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召开上市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甲方提名的一(1)名候选人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

2、交易时点安排

协议第2条“交易时点安排”的约定如下:

“2.1 甲方与乙方共同签署本协议的三(3)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乙方价款总额的20%,即人民币44,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肆佰贰拾万元整),作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定金(“定金”):(收款账户信息略)

为免任何疑问,若因乙方提供的收款账户存在不能收款、收款延迟或其他账户瑕疵导致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第2条约定支付股份转让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2 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已与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电器”)及其一致行动人签订了关于协议转让方式收购标的公司

29.99%股份交易(以下简称“控制权转让交易”)的协议。在标的公司控制权转让交易过户完成后且本协议第3条交割先决条件已经全部满足或被豁免之日起的三(3)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2.3 双方同意且乙方确认,本次股份转让中乙方应缴纳的所得税和印花税应由乙方自行按照有关税法规定申报及缴纳。

2.4 在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全部办理完毕过户登记之日(即“股份交割日”,如无特别标识,股份交割日均指标的股份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全部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当日)的五(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第

2.1条所述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乙方价款总额的80%,即人民币176,8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柒仟陆佰捌拾万元整)。

2.5 双方(乙方并应敦促和保证标的公司)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针对标的股份转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及时、准确回复证券交易所的相关问询。”

3、交易先决条件

协议第3条“交易先决条件”的约定如下:

“3.1 本协议生效后,本次交易进行交割过户以下列交割先决条件全部得以满足为前提:

(1)双方为本次交易目的已签署了所有必要的交易文件;

(2)双方在本协议作出的相关陈述和保证在作出之日及交割日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无误导的,且标的公司不存在本协议第5.3条(12)款所述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

(3)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十二(12)个月内,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标的公司控制权的转让交易过户完成;

(4)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控制的光伏逆变器和储能业务相关资产(即上海正泰电源系统有限公司的控制权,简称“注入资产”)按照其与标的公司签订的《资产收购框架协议》的约定转让给标的公司的交易没有被终止且过户完成;

(5)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交易出具了合规性审查确认。

3.2 除满足本协议第3.1条全部交割先决条件外,甲方进行本次交易交割过户还取决于以下列条件得以满足或者被甲方书面豁免为前提:甲方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要求就标的股份锁定期作出的承诺与甲方及其有限合伙人现有存续期不冲突,即甲方承诺的标的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不晚于甲方及其有限合伙人现有存续期到期之日的前八(8)个月的起始日。

3.3 乙方同意在交割日或之前向甲方提供本第3条所有必需的配合及文件以证实上述交割条件已成就并供甲方确认。”

4、终止与违约

协议第6条“终止与违约”的约定如下:

“6.1 若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十二(12)个月内,本协议第3.1条约定的交割先决条件未能全部满足,且第3.2条约定的交割先决条件未能满足且甲方确认不豁免的,则双方均有权单方面决定终止本次交易,并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下称“终止通知”)的方式立即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在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立即终止。在该情况下,当且仅当任何一方均未发生违约情形下,甲方和乙方均无需就本协议的终止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为本协议之目的,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相关义务、承诺和保证,或者其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陈述为虚假、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有误导,即视为该方违约。因违约方的任何违约行为而导致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不能部分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的,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该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和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而支出的律师费用)。

6.2 若本协议根据上述第6.1条而被终止且任何一方均未发生违约情形,双方应各自承担为本次交易所发生的前期费用以及在为履约准备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成本与损失。若在本协议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2.1条所述的定金)的,乙方应在甲方发出终止通知当日或收到终止通知次日(孰早日期)向甲方予以一次性全额返还。

6.3 除本协议第6.4条、第6.5条以及第6.9条另外有约定外,在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将对守约方在本次交易下的预期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则守约方有权选择:

(1) 继续履行或者部分履行本次交易;或者

(2) 决定终止本次交易,双方恢复至本次交易初始状态。

本条前述重大不利影响指以下情形:(1)甲方已经依照双方约定支付足额对价,但无法获得相应的足额的标的股份;(2)乙方已经在中登公司完成将标的股份的权属变更为甲方的变更登记,但无法获得双方约定的足额股份出让款项且逾期超过三十(30)日;(3)归咎于股份交割日之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对标的公司造成本协议第5.3条(12)款所述的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损失、重大风险;(4)其他对本次交易的各阶段履行构成实质性障碍,而使得本次交易守约方的履约目的无法达成的。

6.4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项下的付款安排支付转让价款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就逾期未付款项按照每日0.1%的标准支付逾期罚款;若甲方逾期支付转让价款超过三十(30)日,则乙方有权选择按上述第6.3条第(2)项的约定选择终止本协议,且乙方有权不予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定金。

6.5 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过户安排如期过户标的股份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按每日0.1%标准支付逾期罚款;若乙方逾期办理标的股份过户超过三十(30)日,则甲方有权选择按上述第6.3条第(2)项的约定选择终止本协议,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次日内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或要求乙方返还定金并赔偿因乙方上述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预期收益损失,该预期收益损失包括而不限于以上市公司在注入

资产前后30个交易日内最高收盘价或本次交易终止通知日前30个交易日最高收盘价(孰高为准)计算的标的股份的价值与本协议约定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之间的差额。在收取乙方双倍返还的定金或依据上述约定收取的违约金后,甲方有权就乙方双倍返还的定金或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的差额部分,进行向乙方主张赔偿。为避免歧义,由于非乙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股份过户的,乙方不承担本条前述违约责任。

6.6 除上述第6.4条及第6.5条的情形约定外,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约定而未能按约履行自身义务的,违约方应就违约行为产生的任何应付未付款金额,按每日0.1%的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6.7 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上述违约责任承担条款能够客观的反映违约方应付违约成本,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应以赔偿金额畸高或者违约责任畸重或者显失公平等原因,主张调减逾期罚款或违约金的标准。

6.8 守约方按照本条上述各款要求违约方支付逾期罚款及违约金的行为,不影响其向违约方主张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的赔偿。

6.9 特别地,鉴于乙方应保证其关联方按照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相关要求配合完成同业竞争业务的剥离,以保证标的公司的合规运行,如乙方关联方未能履行上述业务剥离的承诺,乙方应在承诺期届满后十(10)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计人民币3,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仟万元整)。”根据协议的约定,第5.3条(12)款所述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是指“对本次交易的各阶段履行与全部完成构成实质性障碍,或对标的公司维持合规上市公司地位构成实质性影响,或可能造成占截至2022年6月30日标的公司中期报告所披露的净资产10%损失的情形。”

(五)珠海康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常熟市千斤顶厂之间的《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受让方):珠海康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转让方): 常熟市千斤顶厂

标的公司: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交易整体方案

协议第1条“交易整体方案”的约定如下:

“1.1 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第3条约定的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后进行本次股份转让。就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乙方向甲方转让17,825,853股标的公司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5%)以及该等5%标的公司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与权益(以下如无特别注明,拟转让的上述5%标的公司股权及其对应全部股东权利与权益合称为“标的股份”,标的公司股份及股东权益的转让称为“标的股份转让”、“本次交易”、“本次股份转让”)。

1.2 乙方向甲方转让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70,000,000元(大写:

人民币壹亿柒仟万元整)(以下简称“价款总额”)。

为免任何疑问,双方同意,本次交易价格为含权交易价格,即标的股份的价格包含上市公司未分配的股票股利和现金股利。

1.3 在本协议签订日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期间,标的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标的股份因此产生的现金或非现金孳息均应被视为标的股份权益的一部分,随标的股份一并转让,但标的股份价款总额保持不变。”

2、交易时点安排

协议第2条“交易时点安排”的约定如下:

“2.1 甲方与乙方共同签署本协议的三(3)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乙方价款总额的20%,即人民币34,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肆佰万元整),作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定金(“定金”)。

为免任何疑问,若因乙方提供的收款账户存在不能收款、收款延迟或其他账户瑕疵导致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第2条约定支付股份转让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2 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已与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电器”)及其一致行动人签订了关于协议转让方式收购标的公司

29.99%股份交易(以下简称“控制权转让交易”)的协议。在标的公司控制权转让交易过户完成后且本协议第3条交割先决条件已经全部满足之日起的三(3)个工

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2.3 双方同意且乙方确认,本次股份转让中乙方应缴纳的所得税和印花税应由乙方自行按照有关税法规定申报及缴纳。

2.4 在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全部办理完毕过户登记之日(即“股份交割日”,如无特别标识,股份交割日均指标的股份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全部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当日)的五(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第

2.1条所述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乙方价款总额的80%,即人民币136,000,000元(人民币壹亿叁仟陆佰万元整)。

2.5 双方(乙方并应敦促和保证标的公司)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针对标的股份转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及时、准确回复证券交易所的相关问询。”

3、交易先决条件

协议第3条“交易先决条件”的约定如下:

“3.1 本协议生效后,本次交易进行交割过户以下列交割先决条件全部得以满足为前提:

(1)双方为本次交易目的已签署了所有必要的交易文件;

(2)双方在本协议作出的相关陈述和保证在作出之日及交割日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无误导的,且标的公司不存在本协议第5.3条(12)款所述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

(3)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十二(12)个月内,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标的公司控制权的转让交易过户完成;

(4)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控制的光伏逆变器和储能业务相关资产(即上海正泰电源系统有限公司的控制权,简称“注入资产”)按照其与标的公司签订的《资产收购框架协议》的约定转让给标的公司的交易没有被终止且过户完成;

(5)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交易出具了合规性审查确认。

3.2 除满足本协议第3.1条全部交割先决条件外,甲方进行本次交易交割过户还取决于以下列条件得以满足或者被甲方书面豁免为前提:甲方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要求就标的股份锁定期作出的承诺与甲方及其有限合伙人现有存续期不冲突,即甲方承诺的标的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不晚于甲方及其有限合伙人现有存续期到期之日的前八(8)个月的起始日。

3.3 乙方同意在交割日或之前向甲方提供本第3条所有必需的配合及文件以证实上述交割条件已成就并供甲方确认。”

4、终止与违约

协议第6条“终止与违约”的约定如下:

“6.1 若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十二(12)个月内,本协议第3.1条约定的交割先决条件未能全部满足的,则双方均有权单方面决定终止本次交易,并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下称“终止通知”)的方式立即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在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立即终止。在该情况下,当且仅当任何一方均未发生违约情形下,甲方和乙方均无需就本协议的终止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为本协议之目的,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相关义务、承诺和保证,或者其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陈述为虚假、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有误导,即视为该方违约。因违约方的任何违约行为而导致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不能部分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的,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该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和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而支出的律师费用)。

6.2 若本协议根据上述第6.1条而被终止且任何一方均未发生违约情形,双方应各自承担为本次交易所发生的前期费用以及在为履约准备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成本与损失。若在本协议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2.1条所述的定金)的,乙方应在甲方发出终止通知当日或收到终止通知次日(孰早日期)向甲方予以一次性全额返还。

6.3 除本协议第6.4条、第6.5条以及第6.9条另外有约定外,在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将对守约方在本次交易下的预期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则守约方有权选择:

(1) 继续履行或者部分履行本次交易;或者

(2) 决定终止本次交易,双方恢复至本次交易初始状态。

本条前述重大不利影响指以下情形:(1)甲方已经依照双方约定支付足额对价,但无法获得相应的足额的标的股份;(2)乙方已经在中登公司完成将标的股份的权属变更为甲方的变更登记,但无法获得双方约定的足额股份出让款项且逾期超过三十(30)日;(3)归咎于股份交割日之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对标的公司造成本协议第5.3条(12)款所述的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损失、重大风险;(4)其他对本次交易的各阶段履行构成实质性障碍,而使得本次交易守约方的履约目的无法达成的。

6.4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项下的付款安排支付转让价款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就逾期未付款项按照每日0.1%的标准支付逾期罚款;若甲方逾期支付转让价款超过三十(30)日,则乙方有权选择按上述第6.3条第(2)项的约定选择终止本协议,且乙方有权不予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定金。

6.5 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过户安排如期过户标的股份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按每日0.1%标准支付逾期罚款;若乙方逾期办理标的股份过户超过三十(30)日,则甲方有权选择按上述第6.3条第(2)项的约定选择终止本协议,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次日内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或要求乙方返还定金并赔偿因乙方上述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预期收益损失,该预期收益损失包括而不限于以上市公司在注入资产前后30个交易日内最高收盘价或本次交易终止通知日前30个交易日最高收盘价(孰高为准)计算的标的股份的价值与本协议约定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之间的差额。在收取乙方双倍返还的定金或依据上述约定收取的违约金后,甲方有权就乙方双倍返还的定金或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的差额部分,进行向乙方主张赔偿。为避免歧义,由于非乙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股份过户的,乙方不承担本条前述违约责任。

6.6 除上述第6.4条及第6.5条的情形约定外,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约定而未能按约履行自身义务的,违约方应就违约行为产生的任何应付未付款金额,按每日0.1%的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6.7 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上述违约责任承担条款能够客观的反映违约方应付

违约成本,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应以赔偿金额畸高或者违约责任畸重或者显失公平等原因,主张调减逾期罚款或违约金的标准。

6.8 守约方按照本条上述各款要求违约方支付逾期罚款及违约金的行为,不影响其向违约方主张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的赔偿。

6.9 特别地,鉴于乙方应保证其关联方按照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相关要求配合完成同业竞争业务的剥离,以保证标的公司的合规运行,如乙方关联方未能履行上述业务剥离的承诺,乙方应在承诺期届满后十(10)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计人民币3,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根据协议的约定,第5.3条(12)款所述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是指“对本次交易的各阶段履行与全部完成构成实质性障碍,或对标的公司维持合规上市公司地位构成实质性影响,或可能造成占截至2022年6月30日标的公司中期报告所披露的净资产10%损失的情形。”

四、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1、国家反垄断主管部门就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宜出具批准或同意或出具不予进一步审查决定;

2、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权益变动的合规确认;

3、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的同时,正泰电器拟向通润装备出售其持有的光伏逆变器和储能资产。本次权益变动中,常熟市千斤顶厂、TORIN JACKS, INC. 向正泰电器、温州卓泰出售通润装备股份的交易与该次资产出售互为前提条件。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常熟市千斤顶厂及其一致行动人TORIN JACKS,INC.持有的通润装备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其他任何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经自查,除本报告书第四节披露的本次权益变动外,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常熟市千斤顶厂及一致行动人TORIN JACKS,INC.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TORIN JACKS,INC.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TORIN JACKS,INC.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常熟市千斤顶厂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顾雄斌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信息披露人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盖章):TORIN JACKS,INC.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GU XIONG BIN

年 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通港路536号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常熟市千斤顶厂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顾雄斌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TORIN JACKS,INC.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GU XIONG BIN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通港路536号
股票简称通润装备股票代码002150.SZ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常熟市千斤顶厂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江苏省常熟市联丰路58号9楼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持有的通润装备147,954,577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1.50%)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种类:人民币A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194,781,707股 持股比例:54.64%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变动种类:人民币A股普通股 变动数量:147,954,577股 变动比例:41.5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如下: 股票种类:人民币A股普通股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46,827,130股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13.13%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及方式时间:2022年11月22日(签署协议时间)
基本情况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增持股份,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是 □ 否 ? 备注: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备注: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如下:1、国家反垄断主管部门就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宜出具批准或同意或出具不予进一步审查决定;2、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权益变动的合规确认;3、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的同时,正泰电器拟向通润装备出售其持有的光伏逆变器和储能资产。本次权益变动中,常熟市千斤顶厂、TORIN JACKS, INC. 向正泰电器、温州卓泰出售通润装备股份的交易与该次资产出售互为前提条件。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常熟市千斤顶厂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顾雄斌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TORIN JACKS,INC.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GU XIONG BIN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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