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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光:关于公司参股公司股权解除冻结及部分房产解除查封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13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参股公司股权解除冻结及部分房产解除查封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于近期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0】浙07民初330号之一)。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25)。原告方某与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浙江新光饰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饰品”)、新光圆成、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世茂”)、周晓光、虞江波、虞云新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

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8月10日披露了《关于新增公司参股公司股权被冻结及部分房产被查封的公告》及《关于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部分房产解除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5、075)。原告方某申请冻结公司持有的部分参股公司股权,申请查封义乌世茂部分房产。

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05)。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7民初65号),对此案件进行判决。公司对本案判决结果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民终146号),撤销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初65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2020)浙07民初330号】,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二、解除冻结、查封情况

解除保全申请人方某以其与新光圆成及义乌世茂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新光圆成、义乌世茂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诉讼保全措施。具体解除情况如下:

1、股权解除冻结的情况

序号解除冻结股权的公司名称执行法院执行裁定文号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持有股权、其它投资权益的数额申请解除方
1江门新会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7民初330号之一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490万元方某
2兰州七里河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万元
3兰州永登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0万元
4兰州皋兰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0万元

2、房产解除查封的情况

序号解除查封人解除查封房产执行法院执行裁定文号申请解除方
1义乌世茂义乌市福田街道福田路20号(浙(2017)义乌市不动产权第0011671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7民初330号之一方某

三、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申请执行人方某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对公司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0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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