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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光: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的回复公告2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6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新光 公告编号:2021-013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 25号),现对关注函中相关事项汇总回复如下:

事项一:截至2021年1月15日,你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已连续7个交易日低于1元,你公司存在因股票交易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基于此:

(1)你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全面阐述并揭示生产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公司治理重大缺陷及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相关风险。

(2)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要求,你公司应于1月31日前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虞江威在你公司业绩预告披露前无法实施任何增持行为。请你公司说明上述人员增持你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拉抬股价以规避退市的主观动机。

(3)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增持资金的具体来源、利息、后续的偿还安排。

回复:

(1)公司存在生产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公司治理重大缺陷及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查等相关风险。

公司治理重大缺陷:

2018年度,公司发生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对外担保及公司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违规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及向其他企业或个人拆借资金的过程中,违规使用公司公章签署担保合同、共同借款协议,以及违规办理房产抵押手续。截至目前,公司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270,267.82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或作为共同借款人,上述担保及共同借款事项未履行公司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表明公司对外担保等内控制度的执行存在重大缺陷,与之相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运行失效。

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相应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新光圆成公司收到借款后,于2018年5月4日将借款本金66,000.00万元、利息1,522.78万元,本息合计共67,522.78万元汇入控股股东指定账户,但控股股东并未将该款项归还至原借款人账户,因此造成控股股东占用资金。占用期间,控股股东向债权人偿还了部分款项,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上述资金本息余额合计65,220.41万元。自2019年1月1日至4月25日,计收利息4,152.01万元,本息余额合计69,372.42万元。自2019年4月25日控股股东经法院裁定破产重整之日起,不再计息。公司子公司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厦房产”)与南国红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公司”)于2017年5月签署合作意向协议,万厦房产拟出资取得红豆公司所属子公司房地产项目股权。2018年5月,万厦房产向红豆公司支付76,00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同时,新光圆成公司控股股东分批次向红豆公司关联方借入资金76,000.00万元。鉴于上述资金的实际流向,且万厦房产尚未取得红豆公司所属子公司房地产项目股权,公司按照谨慎原则将上述76,000.00万元列入控股股东占用资金。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义乌市福田街道世贸中西20套房地产拍卖情况》的资料,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17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了被执行人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义乌市福田街道世贸中心共计20套房地产。拍卖总价款 102,280,600元。义乌市税务局发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关于上述20套房地产过户税费为7,490,836.34元,评估费65,634元,发放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94,724,129.66元。此执行款发放给浙商银行后,公司将其计入控股股东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截至公告日,上述公司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154,844.83万元,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表明公司资金管理等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与之相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运行失效。经营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受公司违规为控股股东担保、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因债务逾期及担保事项涉及诉讼,导致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部分房产被查封、部分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公司陷入债务违约困境,面临经营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账户冻结情况:

序号所属公司名称开户银行账户类型银行账户实际冻结余额
1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幸福路支行基本存款帐户006050152010100009581,256,258.62
2中国建设银行马鞍山金家庄支行一般结算账户3400165500805034317321,853.28
3交通银行马鞍山湖东路支行3457040000180100169474,288.70
4中国银行义乌市分行营业部35587219340314,999.76
5招商银行马鞍山分行营业部55590001431097722,135.91
6中国民生银行马鞍山分行营业部7701014160000146277,230.15
7中国工商银行马鞍山慈湖支行13060206093000045280.00
8中国银行东阳城西支行37407396050423.48
9光大银行马鞍山分行营业部7946018800007527210.54
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马鞍山当涂支行100201545000001125.65
11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中行东阳城西支行基本存款账户3792583366141,216,621.35
12中行东阳城西支行(监管账户)监管账户3883624557510.69
13中行东阳城西支行(二期监管账户)3597673367730.48
14中行东阳黉门支行(三期监管账户)3623683368537.86
15新光天地中行监管户一般结算账户3818633172341.39
16中行义乌市分行3506684876860.66
17中行东阳黉门支行40136832129636.46
18农行东阳开发区支行1963590104000614240,232.06
19农行东阳西郊支行19-63600104001026631,685.55
20工行东阳支行12080400190490811750.94
21中国工商银行东阳南街支行1208040109049412662770.88
22工行东阳木雕城支行12080406190480178260.00
23工行义乌港城支行12080209192001227871.60
24民生银行金华分行6005848507.35
25上海浦发银行义乌支行5302007880140000011022.53
26建行东阳开发区支行33001676346059234567177.85
27宁波光大银行7688018800013452824.65
28邮政储蓄银行东阳支行9330020100257000052,730,231.64
29东阳农商银行2810000173578370.00
30东阳农商银行20100018846646264.23
31金华欧景置业有限公司农行金华分行基本存款账户699901040011053130,281.94
32工行金华开发区支行一般结算账户12080170192001301662,009.40
33工行义乌港城支行12080200190928479214.37
34中行金华双龙支行3675731239350.78
35中行金华婺城支行37406793406195.40
36光大银行金华分行7968018800014844679,819.87
37义乌世工行义乌港城支行基本存款12080200090926366563,914,385.87
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账户
38中行义乌分行一般结算账户35845835387717,640.56
39农行义乌分行1964510104001547815.55
40交通银行义乌分行299000605018010234961468,358.61
41建行义乌青口支行330501676257000001421,461,782.93
4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义乌开发区支行5302015480000006222.99
43浦发银行义乌江东小微企业专营支行5303007880120000030564,690.34
44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行义乌港城支行基本存款账户12080209091234567972,887,588.01
45中行义乌分行一般结算账户35975835318734.05
46中行义乌福田支行3714730963673.52
47浙商银行义乌分行338702001012010005887829,045.12
48建行义乌青口支行3305016762570000015644.36
4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义乌开发区支行5302015500000002627.74
50恒丰银行义乌分行8579100101222001641,353.28
合计14,673,898.95

资产查封情况:

序号被查封人被查封房产查封期限执行法院执行裁定文号申请冻结方
1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义乌市福田街道福田路20号(浙(2017)义乌市不动产权第0011671号2019年2月15日-2022年2月14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初65号方某
2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国际建材城(东阳市世贸大道16、18号,东阳国用(2009)第2-1941至2-2325;房产证号:东房权证白云字第107779-106744号)2019年4月23日-2022年4月22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执保41号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3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吴宁街道新光天地3幢商铺201-218号、4幢201-203号、205-213号、215-217号、227-228号、5幢201-203号、205-213号、215-223号、225-227号、3幢商铺301-303号、305-313号、315-323号、325-329号、4幢301-303号、305-313号、315-323号、325-330号、5幢301-303号、305-313号、315-323号、325-328号、3幢401-403号、405-413号、415-4232019年6月24日至2022年6月23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 执 402、403号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号、425-429号、4幢401-403号、405-413号、415-423号、425-430号、5幢401-403、405-413号、415-423号、425-428号,3幢501-503号、505-513号、515-523号、525-529号,4幢501-503号、505-513号、515-523号,5幢501-503号、505-510号,3幢602、4幢601号、5幢601号
4金华欧景置业有限公司金华市李渔路1268号欧景名城7幢101室、201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2019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 执402、403号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5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义乌市福田街道世贸中心1幢1单元1001、1002、1101、1102、1201、1202、1301、1302、1501、1502、1701、1702、1902、2001、2002、2101、2102、2201、2202、2301、2302、2501、2502、2601、2701、2801、2802、2901、3001、3002、3201、3301、3302、3501、3502、3601、3602、3701、3702、3801、3802、3901、3902、5001、5002、5101、5102号,1幢2单元701、702、801、802、901、902、1001、1002、1101、1102、1201、1202、1301、1302、1501、1502、1701、1702、1901、1902、2001、2002、2101号,共计70套房产。2019年7月10日至2022年7月9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初328号中建一局
6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义乌市江东街道万厦御园1排15、16、17、19、21、22、23、29、35、37号,2排16、17、19、23、25、26、27、28、31号,3排10、11、12、13、15、17、19、20、23、25、26、28号,5排19、20、21、23、25、26、27、31、32、51号,共41套。2019年11月4日至2022年11月3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初381号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义乌市福田街道福田路20号(浙2017义乌市不动产权第0011672号房地产)2019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初388号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义乌市福田街道世贸中心1幢共163套、2幢共158套住宅和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2020年8月10日至2023年8月9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7执446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吴宁街道新光天地3幢共119套,吴宁街道黉门广场1号商场二层共78套、三层1套、四层2套商业用房和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吴宁街道红椿街、南街共9套,吴宁街道新光天地B区地下一层商铺共34套,吴宁街道黉门商厦地下一层商铺共122套商铺和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吴宁街道黉门商厦2幢、3幢共35套,吴宁街道黉门商厦1幢共61套住宅和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2020年9月2日至2023年9月1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7执446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国际建材城 C1、C2、D6、D7、D8区2020年11月4日至2023年11月3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7执460号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义乌市稠州北路的房产、车库、储藏室,及位于义乌市财富大厦的房产2020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7执458号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白云街道东阳国际建材城A1幢产权证号:东房权证白云字第104396-104426号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7执保82号上海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股权冻结情况:

序号被冻结股权的公司名称执行法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持有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数额申请冻结方
1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50000 万元上海宝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开发有限公司30000 万元
3浙江新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0 万元
4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50000 万元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30000 万元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6东阳市云禾置业有限公司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2000万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7江门新会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490万元方某
8兰州七里河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万元
9兰州永登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0万元
10兰州皋兰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0万元
11东阳市云禾置业有限公司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2000万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2浙江新光凯澜酒店有限公司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1000万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立案调查风险:

公司于2019年3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及大股东占用资金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于2020年1月收到调查结果,安徽监管局对责令公司改正、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实际控制人周晓光、虞云新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责令控股股东新光集团改正、对新光集团及周晓光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详见公司2020年1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及《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4、005)。

公司控股股东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周晓光于2021年1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新光集团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与*ST新光其他股东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周晓光作为新光集团法定代表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新光集团立案调查,并向周晓光了解有关情况。截至目前,上述事项仍在调查中,公司控股股东尚未收到相关结论性调查意见或进展文件。

(2)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要求,公司应于2021年1月31日前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在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号:2021-009)后,虞江威可否实施增持行为时间段如下表:

可择机实施增持行为时间段不可实施增持行为时间段
2021年1月18日、19日2021年1月20日——2月2日
2021年2月3日——2020年度业绩快报披露日前十日2020年度业绩快报披露日前十日至业绩快报披露之后两个交易日
2020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后两个交易日——2020年度报告及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日前三十日2020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三十日至年度报告及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之后两个交易日
2020年度报告及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后两个交易日——2021年7月18日(自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

虞江威先生充分了解公司上述风险并积极投身于风险化解工作中,本次增持公司股份是其个人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判断,不存在拉抬股价以规避退市的主观动机。

(3)虞江威先生拟于6个月内增持不低于1000万不高于2000万公司股份,增持资金中900万元来源于自有资金,余款拟向亲朋好友或金融机构借款,尚未达成借款协议。虞江威先生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融资无法实现、增持无法完成的风险。

事项二:截至目前,你公司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合计14.54亿元、违规担保余额合计27.03亿元。

(1)请你公司说明上述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的具体解决进展情况。

(2)请说明在上述巨额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长期未解决的情况下,虞江威作为周晓光、虞云新的一致行动人,增持你公司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1)2018年度末,控股股东新光集团资金占用余额 14.12亿元。2019年度末,上述资金占用余额为14.54亿元,坏账准备余额为7,268.62万元,增加的金额为计提的资金利息。对上述资金占用,公司高度重视,并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归还。控股股东虽几经努力,但仍限于自身债务较大,无法走出困境,被迫于2019年4月3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19年4月25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并于2019年4

月26日指定了重整管理人。管理人进场后,公司与管理人及新光集团积极探索方案,以期解决资金占用归还事宜。在重整方案设计过程中,新光集团提出“引进共益债借款,优先用于归还资金占用,维护上市公司稳定”的方案。该方案受到重整管理人、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地方政府及新光集团债权人的关注和重视,并得到有关各方理解和支持。2019年11月23日,新光集团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以共益债务形式新增借款方案》。2019年12月4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对方案表决结果予以确认,并要求管理人依法有序推进共益债的引进和设立。2020年以来,新光集团重整管理人积极协调各方完善解决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以及公司其他违规事项的整体方案。目前,该方案仍在推进过程中,由于新光集团未能提供足额的资产抵押担保,共益债拟投资人未能履行放款审批程序。共益债方案自批准实施以来,已超过一年时间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存在无法继续实施的风险。截止2020年末,公司对外违规担保尚未解决。2019年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深圳玉汇投资有限公司的违规担保案件判决担保无效,且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件是涉及公司的首笔违规担保判决。之后,深圳玉汇投资有限公司提起上诉。2020年9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担保无效,但公司需承担担保金额50%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随后,公司其他违规担保案件一审判决陆续下达,亦判决公司需承担担保金额50%比例的赔偿责任。公司依据一审及二审判决书,于2020年三、四季度对违规担保计提担保损失

8.72亿元(至2020年末,连同2019年度,公司已累计计提担保损失15.58亿元)。该担保损失计提,已与年审会计师初步沟通,但最终计提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31日、11月16日、12月4日、2019年1月4日、2月2日、3月2日、4月2日、5月6日、6月1日、6月29日、7月29日、8月29日、9月28日、10月28日、11月28日、12月28日、2020年1月23日、2月22日、3月21日、4月21日、5月21日、6月20日、7月20日、8月20日、9月19日、10月19、11月19日、12月19日、2021年1月19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2018-105)、《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说明公告》(2018-115)、《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资金占用的进展公告》(2018-122)及《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001、007、016、025、050、059、069、072、078、082、088、100、108;2020-007、010、019、028、049、053、058、065、071、078、083、091;2021-010)。

经公司自查,截至本关注函回复日,公司资金占用总额为15.48亿元,增加部分0.94

亿元为公司为控股股东合规担保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违规担保总额为27.03亿元。

(2)控股股东在较长时间尚未解决公司上述巨额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虞江威先生在公司履职期间,其本人知悉公司上述风险并积极投身于风险化解工作中。2020年度以来,公司在分步实施债务重组的过程中积极研究整体债务重整方案的实施,虞江威先生认为,若能通过整体债务重整方案解除违规事项对公司的影响,上市公司自身具备重整价值。本次增持公司股份是其个人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判断,作为公司董事长,其增持公司股份具有合理性。

事项三:请核实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拍卖虞云新股份的详细原因及后续的处置安排,并补充说明实际控制人虞云新、周晓光所持股份权利受限的具体情况,质押/冻结股份是否存在司法处置风险。

回复:

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收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浙07执154号之二),因执行申请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金华中院裁定该案件终结执行。公司已发函至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实其撤回拍卖虞云新所持公司股份的详细原因及后续的处置安排,尚未收到书面回复。公司将于收到回复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实际控制人虞云新、周晓光所持公司股份全部处于质押及轮候冻结状态,且控股股东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处于破产重整进程中,其所持公司股份存在司法处置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情况:

序号持有人名称持有数量质押/司法 冻结数量质权人/司法冻结 执行人名称质押/司法 冻结日期
1虞云新126026655.007600000.00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07-17
2虞云新126026655.0026811.0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10-11
3虞云新126026655.00125999844.00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10-11
4虞云新126026655.00118399844.00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03-07
5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49118388.00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2017-03-02
6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31349500.00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天津市分公司2016-12-14
7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13000000.00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7-03-30
8新光控股集团1134239907.0033800000.00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017-04-06
有限公司
9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162500000.00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017-06-27
10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38563000.00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天津市分公司2017-10-09
11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7150000.00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017-10-12
12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89650000.00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017-10-12
13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5800000.00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分行2017-10-31
14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109000000.00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分行2017-12-28
15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16372796.00上海宝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8-03-07
16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32745592.00上海宝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8-03-16
17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7620000.00上海宝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8-05-30
18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22000000.00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2018-06-20
19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10000000.00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重庆市分公司2018-06-27
20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4700000.00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2018-07-17
21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4687500.0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10-08
22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14650473.0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10-11
23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1114901934.00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9-11-07
24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31850000.00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09-13
25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76700000.0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08-24
26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30293372.0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05-09
27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82908164.0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05-23
28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62181122.0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06-02
29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111007000.00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04-06
30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86593000.00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2016-12-15

证券轮候冻结情况:

序号持有人名称持有数量轮候冻结 数量(股)轮候机关轮候期限委托日期
1虞云新126026655.00126026655.00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362018-10-15
2虞云新126026655.00126026655.00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362018-10-26
3虞云新126026655.00126026655.00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362018-11-27
4虞云新126026655.00126026655.0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362018-12-18
5虞云新126026655.00126026655.00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362019-01-11
6虞云新126026655.00126026655.00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362019-04-18
7虞云新126026655.00126026655.00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362019-08-28
8虞云新126026655.00126026655.00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362019-09-25
9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19337973.00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362018-10-15
10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1134239907.00上海金融法院362018-10-24
11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1134239907.00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362018-10-26
12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1134239907.00上海金融法院362018-11-14
13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1134239907.00上海金融法院362018-11-14
14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1134239907.00上海金融法院362018-11-14
15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1134239907.00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362018-11-27
16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1134239907.00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362018-12-04
17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1134239907.00上海金融法院362018-12-13
18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1134239907.0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362018-12-18
19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1134239907.00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362018-12-21
20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1134239907.00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362019-01-07
21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1134239907.00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362019-01-11
22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1134239907.00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362019-01-31
23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1134239907.00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362019-03-06
24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1134239907.00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362019-03-07
25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1134239907.00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362019-03-14
26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1134239907.00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362019-04-18
27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1134239907.00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362019-04-18
28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1134239907.00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362019-04-18
29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1134239907.00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362019-04-26
30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34239907.001134239907.00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362019-05-07

事项四:本次债务豁免将导致你公司本期增加税前利润0.54亿元。

(1)请核实上海宝镁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豁免你公司债务的具体原因、9000万元本金的还款计划,并详细说明你公司目前的债务情况。

(2)上述税前利润的具体计算过程,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为降低担保责任损失,2020年4季度,公司对法院已经判决的违规担保事项,尝试与包括上海宝镁公司在内的各债权人协商和解,和解意愿包括降低赔偿责任比例、免除利息以及以“以资抵债”作为偿还方式等。由于考虑《民法典》及违规担保事项相关司法解释于2021年生效执行,公司存在通过司法途径降低违规担保赔偿责任的可能,公司未与债权人签署书面和解协议;公司同时提出,若债权人先行豁免部分债务,公司将在后续债务处置过程中优先考虑与其通过执行和解方式解决担保债务。在此背景下,上海宝镁公司率先提出先行部分豁免的意向,并于2021年1月正式致函公司。上海宝镁公司对公司的部分债务豁免,是其单方面的友好表示,亦是争取实现优先执行和解的可能。公司将以《民法典》及违规担保事项相关司法解释生效执行为契机,努力争取通过司法途径降低违规担保赔偿责任的

可能,审慎处理违规担保事项。截至本问询回复日,公司未与上海宝镁公司签署还款协议,对9000万本金亦无具体还款计划。公司若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20年末,公司负债总额112.51亿元,其中金融负债本金37.18亿元,未付利息

8.42亿元,因承担合规担保计提负债本息29.54亿元,因违规担保计提负债本息15.58亿元,其他经营性负债21.79亿元。上述负债,其中合规担保全部依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及一审判决进行了相应计提,违规担保全部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并按照或参照一审及二审判决做了相应计提。公司负债详细情况如下:

1、公司金融负债情况:

序号债权人债务人借款金额逾期情况
1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550,000,000.00未逾期
2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20,000,000.00已逾期
3徽商银行马鞍山幸福路支行安徽同盛环件有限公司10,000,000.00未逾期
4恒丰银行杭州分行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298,731,917.38已逾期
5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535,651,209.05未逾期
6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10,000,000.00未逾期
7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95,000,000.00未逾期
8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0,000,000.00已逾期
9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280,000,000.00已逾期
10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80,107,000.00已逾期
11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28,824,673.12未逾期
12徽商银行马鞍山幸福路支行马鞍山方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10,000,000.00未逾期
合计3,718,314,799.55

2、合规担保计提情况:

序号担保权人被担保人担保金额计提担保损失余额
1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900,000,000.002,506,435,793.01
2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950,000,000.00447,724,577.71
合计2,850,000,000.002,954,160,370.72

上述合规担保公司依据生效判决书2019年度计提担保损失274,273.85万元,2020年度增加担保损失21,142.19万元,该担保损失的增加系对外担保责任尚未解除主债务利息增加所致。另外,对涉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合规担保,因该担保公司仅提供实物资产抵押担保,未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公司计提的担保损失以实物资产账面价值为限。

3、违规担保计提情况

序号担保权人被担保人担保金额计提担保损失余额涉诉、判决及生效情况
1廊坊长乐商贸有限公司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866,440,763.12264,251,281.20一审已判决并生效
2洪瞬在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20,000,000.0076,668,493.15一审已判决未生效,我司在上诉阶段
3深圳玉汇投资有限公司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37,393,280.00107,541,544.96二审已判决并生效,我司已申请再审
4上海宝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51,534,162.48143,720,418.24一审已判决并生效
5上海洪皓贸易有限公司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910,000.002,455,000.00未涉诉
6方文校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80,000,000.0040,000,000.00二审发回重审,尚未判决
7刘齐群浙江新光饰品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05,000,000.00已起诉未开庭
8范永明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000,000.0050,000,000.00未涉诉
9刘齐群虞云新20,000,000.0010,000,000.00未涉诉
10陈康达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0,000,000.0015,000,000.00已起诉未开庭
11肖丐和周晓光40,000,000.0020,000,000.00未涉诉
12南京汐圃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0,000,000.00802,166,666.66一审已判决并生效
13万浩波周晓光30,000,000.0015,000,000.00未涉诉
14陆桂珍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2,400,000.006,200,000.00未涉诉
合计2,702,678,205.601,558,003,404.21

上述违规担保公司根据一审判决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的有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2019年度计提担保损失67,672万元,2020年度增加担保损失88,128.34万元,该担保损失增加计提的依据为:对于已判决的根据判决书补提或计提,尚未涉诉或已起诉未开庭的违规担保参考同类型的判决案例计提。

(2)年审会计师回复:

我们对上述事项执行了核查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4月11日,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规以新光圆成名义与上海宝镁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海宝镁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0年10月,浙江省金华中级人民法院第(2019)浙07民初269号、282号判决书判决新光圆成对该担保不能偿还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新光圆成依据上述判决书确认担保责任,计提预计负债143,720,418.24元。

2021年1月12日,上海宝镁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债务豁免函》,同意新光圆成仅需承担上述判决本金部分90,000,000.00元的赔偿责任。根据《债务豁免函》新光圆成赔偿责任由143,720,418.24元减少至90,000,000.00元,差额53,720,418.24元。由于该《债

务豁免函》于2021年1月出具,债务豁免行为发生于2021年,新光圆成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上述债务豁免事项属于2020年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新光圆成拟于2021年1月进行财务处理,将债务豁免差额53,720,418.24元计入2021年当期损益。会计师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新光圆成收到《债务豁免函》的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新光圆成拟于2021年1月根据《债务豁免函》进行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的规定和要求。新光圆成上述会计处理不影响2020年度财务数据。

事项五:你公司认为需说明的其他事项。回复:公司股价自2021年1月7日跌破1元,期间持续9天连续低于1元,目前股价仍在1元以下,存在较大退市风险;公司自2018年以来发生违规担保、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等大额违规事项,且尚未出具可行的解决方案,公司已陷入债务违约困境;上述原因综合导致公司存在较大的生产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查尚未取得相关结果。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1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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