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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光:关于收到债务豁免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8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债务豁免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1元。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于近日收到了上海宝镁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镁”)发来的债务豁免函,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债务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25)。原告上海宝镁与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光圆成等的企业借贷纠纷案,请求判令新光圆成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0)。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7民初269号、282号),对此案件进行判决。

二、主要内容

上海宝镁与新光圆成于2018年4月11日,签订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上海宝镁的债权已经由金华中院分别作出案号为:(2019)浙07民初269号、(2019)浙07民初282号的判决书进行确认。(2019)浙07民初269号判决内容为:上海宝镁对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债权160,043,497.36元(本金140,051,106.04元、利息和逾期利息 19,992,391.32元),新光圆成对该债务不能偿还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2019)浙07 民初282 号判决内容为:

上海宝镁对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债权127,397,339.11元(含本金

111,483,056.44元、利息和逾期利息15,914,282.67元),新光圆成对该债务不能偿还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现上海宝镁同意新光圆成仅需承担上述判决本金部分9,000万元的赔偿责任。即公司原先需承担债务合计14,372.04万元,本次豁免合计5,372.04万元,豁免后公司需承担债务9,000万元。本次豁免为单方面不可撤销之豁免,本豁免函即日起生效。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协议生效后,因本金及利息减免将导致公司本期增加税前利润0.54亿元;协议履行后将减少公司对外债务,增加未来期间税前利润。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采取相应措施,并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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