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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光: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7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未严格遵循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2个重大缺陷。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1个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销售与收款管理、生产与采购管理、人力资源与薪酬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在建工程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对外投资管理、对子公司的管理、公司治理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对外投资风险、资金管理风险、销售与应收款项管理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标准以单个会计主体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错报项目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0.5%但小于1%,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0.5%但小于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可认定重大缺陷的迹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审计与监督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可认定重要缺陷的迹象: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可认定为一般缺陷。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标准以实际损失总额及负面影响程度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负面影响较大,且直接财产损失金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则认定为重大缺陷;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金额达到 100 万元以上且不超过 1000 万元,且未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则认定为重要缺陷;该缺陷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金额不足 100万元,且未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2)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非财务报告缺陷定性标准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当公司业绩与上年度发生较大幅度变化,或其他事项导致采用上述评价标准会使评价结果严重失真时,董事会审计与监督委员会应召开专题会议重新确认评价标准,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在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披露。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2个重大缺陷。

缺陷1: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对外担保及作为共同借款人

(1)缺陷性质及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在未履行正常审批决策程序的情况下,在担保函、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上加盖了公章。主债务人主要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新光饰品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周晓光、虞云新。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作为共同借款人金额205,533.25万元(其中:共同借款8,000万元)。

上述担保及共同借款事项未履行新光圆成公司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与之相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运行失效。

(2)改进措施和计划

A、公司已对担保文件的效力进行核查,对于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担保文件,公司将采取法律措施提请司法机关对担保效力做出认定;

B、公司委派专人积极与相关债权人进行沟通、协商解决方案,要求解除相关担保义务,或者要求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反担保。鉴于控股股东因债务违约导致资产被债权人查封、冻结,暂时无法以其资产提供反担保,若公司为控股股东担保债务到期未能偿还,且债权人要求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的情形发生时,公司将向控股股东追偿,届时可能需要与债权人协商处置资产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C、对于债权人已提起的诉讼,公司聘请了专业律师团队组织材料、收集证据,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积极应对诉讼;

D、倘若相关人民法院判令公司承担责任且公司实际给付的,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缺陷2:公司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1)缺陷性质及影响

控股股东未履行相应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公司收到借款后,按照公司总裁的指令,于2018年5月4日将借款本金66,000.00万元、利息1,522.78万元,本息合计共67,522.78万元汇入控股股东指定账户,控股股东并未将该款项归还至原借款人账户,因此形成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占用期间,控股股东向债权人偿还了部分款项,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应付上述借款本金61,490.00万元、利息3,730.41万元,本息合计65,220.41万元。

公司子公司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厦房产”)与南国红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公司”)于2017年5月签署合作意向协议,万厦房产以重整方式取得红豆公司所属子公司房地产项目股权。2018年5月,万厦房产向红豆公司支付7.6亿元股权转让款,同时,控股股东分批次向红豆公司关联方无锡源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入资金7.6亿元。鉴于上述资金的实际流向,且万厦房产尚未取得红豆公司所属子公司房地产项目

股权,本公司按照谨慎原则将上述7.6亿元列入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额度。

两项资金占用金额合计为141,220.41万元。综上所述,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表明公司在资金管理方面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与之相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运行失效。

(2)整改措施和计划

加强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深入学习,增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员工必须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履行职责。

不断督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和资产重组、合法借款等多种形式积极筹措资金,妥善解决目前存在的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问题,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1个重大缺陷。

(1)缺陷性质及影响

公司印章管理与使用中存在未书面详细记录印章外借用印事项、未对用印事项严格把关等情形,不符合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的规定,印章管理与使用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2)缺陷整改措施和计划

为加强印章管理工作,公司已于2018年11月7日将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移交法务部,明确两位保管人员同时操作才能加盖印章,坚决落实“双人保管、先审后用、用必登记”的用章规范。

完善公章使用审批流程,重新细化公章管理、使用、审批及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将对印章管理的监督持续化、常态化。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董事长:周晓光(签章)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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