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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9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关联自然人向公司全资子公司购买商品房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关联自然人购买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发的项目商品房及车位的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定价原则,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将《关于关联自然人向公司全资子公司购买商品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关联自然人购买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发的项目商品房及车位的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未发现损害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要求。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定期报告更正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定期报告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定期报告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定

期报告更正事项,同时,公司应进一步加强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黄筱调

仇向洋

宋建波

2018年1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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