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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圆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31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期满继续停牌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我们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并与公司董事、管理层进行了沟通与探讨,公司就本次重组
所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申请继续停牌的理由充
分、合理,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组织拟聘任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开
展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并对有关方案进行充分审慎论证;积极与交易对方沟通协
商本次交易具体事宜,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协调相关审批事宜。公司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及
时履行披露义务,并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停牌期间按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由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工作量较大,相关准备工作尚未全部完成,有关各
方仍需对标的资产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和协商,方案涉及的相关具体问题仍需要进一
步细化、落实和完善,重组预案尚未最后形成,预计无法按期复牌。
       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
期满继续停牌的议案》,并提请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继续停牌事项,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
自 2018 年 4 月 18 日开市起继续停牌,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 3 个月,累计停牌时间自停牌之
日起不超过 6 个月。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期满继续停牌的议案》相关审议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万厦房产、新光建材城为建德新越提供抵
押担保;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万厦房产为一九一二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的行为。建德新越的控股股东霍尔果斯现代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万厦房产、新光建材城提供了反担保;一九一二公司的控股股东江苏立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万厦房产提供了反担保,公司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因此,我
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筱调
             仇向洋
             宋建波
                                                   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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