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度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光圆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关于调整2018年度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 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本次关联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将《关于调整 2018 年度为控股股东提供 关联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本次关联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要求。我们同 意本次关联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黄筱调 仇向洋 宋建波 二○一八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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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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