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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圆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22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光圆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
如下意见: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本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和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
查。
    1.我们对于报告期内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查验了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我们对于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报告期内,公司向控股子公司累计提供 73,000 万元额度的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均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是公司正常的
生产经营行为,目的在于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其资金流动性,增强盈利能力,
确保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不会对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
响。我们同意此次担保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
担损失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
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当前总股本1,406,212,62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5元(含税),共计703,106,313.50元,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130,612,691.03元结转至下一年度
分配;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
1,406,212,627股增加至1,828,076,415股,资本公积金由13,107,134,043.79元减少为
12,685,270,255.79元。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董事会拟定的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客观
实际并有利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黄筱调
                  仇向洋
                  宋建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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