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经对该交易进行事前审核,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加强管控,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参考了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程玉民、王力、黄育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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