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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独立董事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9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581号)相关问题,我们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再次与公司管理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同时审阅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确认书、问询回复等资料,经审查后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经核查,由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天健所”)业务发展和年审工作任务的安排,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决定拟不与天健所续签订2020年度服务合同。截至解聘日,天健所尚未对公司开展2020年度审计工作,除天健所年审工作任务安排的原因外,不存在其他原因或事项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本次变更 2020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审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铁林邓延昌梁融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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