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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7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控股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1.关于本次交易的事先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关联交易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2.关于本次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贤丰(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公司(以下简称“贤丰惠州新能源”)提供财务资助,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利益。同时,贤丰惠州新能源的母公司贤丰(深圳)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股东由于自身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目前尚不具备对贤丰惠州新能源提供财务资助的能力,故此次未能同比例出资对贤丰惠州新能源进行财务资助,因此,在决策程序上需要将该财务资助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且关联股东需要回避表决。

我们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价格的公允性、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存在的风险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和论证,一致认为: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对贤丰惠州新能源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和专项说明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报告期(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

1. 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的担保事项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2. 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3.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属于经营性资金往来,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4. 报告期内,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累计为4,100万元;报告期末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为16,326.07万元;公司不存在对子公司以外的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事项;存在因子公司合同利息争议而发生诉讼的担保事项,涉案合同金额7,845.39万元。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公司收益最大化,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供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额度可循环使用)进行现金管理。

(本页无正文,为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铁林邓延昌梁融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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