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聘任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经过对被聘任人员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的认真审阅,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不得被提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中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2. 公司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谢文彬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董事会聘任万荣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期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页无正文,为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 ||||
王铁林 | 张江峰 | |||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