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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科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8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0-062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第1、2、4、5项议案实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华科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0年11月10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20年11月24日发布提示性公告。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1月27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1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27日9:15-15:00。

2、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A楼302会议室

4、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吴光美董事长

6、合法性: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382229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176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354904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1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计1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732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1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等出席会议。

四、会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以下股份数均包括以现场和网络方式的投票数。

(二)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会议通知所列的议案,无取消或否决议案的情况。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吴光美、李立新、丁勇、汪金兰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

1.01选举吴光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获得选举票数3354904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21%;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156647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472%。

1.02选举李立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获得选举票数3354904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21%;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156648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472%。

1.03选举丁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获得选举票数3354905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21%;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15664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477%。

1.04选举汪金兰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获得选举票数3354905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21%;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1566488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477%。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上述非独立董事简历详见刊载于2020年11月10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20-056号《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崔鹏、黄攸立、郑洪涛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

2.01选举崔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获得选举票数335490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21%;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156647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472%。

2.02选举黄攸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获得选举票数3354904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21%;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15664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472%。

2.03选举郑洪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获得选举票数3354904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21%;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156647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472%。

上述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未对此提出异议和提请关注。独立董事简历详见刊载于2020年11月10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20-056号《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3、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张绘锦、钱益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其中:

3.01选举张绘锦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获得选举票数3354904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21%。

3.02选举钱益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获得选举票数3354904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21%。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上述监事的简历详见发布于2020年11月10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20-057号《关于监事会换届和职工代表监事选举的公告》。

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3380070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2%;反对215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8181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64%,反对215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具体内容详见发布于2020年11月10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20-058号《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5、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380016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6%;反对2213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8175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70%,反对221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章程》修订案全文发布于2020年10月29日的巨潮资讯网。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3380016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6%;反对2213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全文发布于2020年10月29日的巨潮资讯网。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3380016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6%;反对2213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案全文发布于2020年10月29日的巨潮资讯网。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3380566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8%;反对1663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案全文发布于2020年10月29日的巨潮资讯网。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380016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6%;反对2213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案全文发布于2020年10月29日的巨潮资讯网。

四、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张鑫、方娟律师担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

律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2020]承义法字第00385号),认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承义法字第00385号)。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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