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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邦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0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和了解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再次变更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拓邦南通工业园项目一期第一阶段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变更是充分考虑了新址地理位置优越性、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及项目的推进速度,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公司本次变更涉及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变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方可实施,相关变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拓邦南通工业园一期第一阶段项目(锂电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

二、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21年11月2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魏寅、李新威等66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129.10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黄跃刚 华秀萍 李序蒙

2022年8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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