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上述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公司使用不超过4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宜可以进一步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上述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单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未超过12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4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独立董事:郝世明 华秀萍 施云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