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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纳达: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3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胡刘芬吕斌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二、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度董事及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核查,认为:

公司2020年度严格按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董事、高管薪酬方案合理,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胡刘芬吕斌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作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广大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和中长期发展等因素,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稳定、持续、健康的发展,同时也兼顾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独立董事:胡刘芬吕斌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四、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聘2021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其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会计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胡刘芬吕斌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并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得到较好的执行,在所有重大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

《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独立董事:胡刘芬吕斌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六、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2021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预计发生的2021年各项日常关联交易是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必须发生的持续性交易行为,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公司向关联方采购蒸汽、工业磷酸、过氧化氢,接受关联方提供的劳务,能够充分利用关联双方的优势,发挥产业链的作用,对发展循环经济,稳定原料供应渠道,降低生产成本,保证公司生产经营长期稳定运行将发挥积极作用,对交易双方互惠互利。

公司与上述关联人的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协商一致、互惠互利的原则。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独立董事:胡刘芬吕斌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七、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胡刘芬吕斌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八、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铜陵纳源提供的担保是为满足其经营需要,有利于保障其筹措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降低融资成本,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同意公司为铜陵纳源提供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胡刘芬吕斌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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