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阅和了解拟聘任人员的个人简历及工作业绩等情况后,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通过对张海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我们认为张海先生具备履行副总经理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资格。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张海先生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张海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张海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签名:
何曙光 陆宇建 何青
二○二○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