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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普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签署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

声 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信息披露义务出具的《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为此,本财务顾问特作出以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4、本财务顾问出具的有关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的财务顾问意见已提交本财务顾问公司内部核查机构审查,并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5、本财务顾问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6、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相关的上市公司公告全文和备查文件。

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3

释 义 ...... 4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 5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 5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的核查 ...... 12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的核查 ...... 13

五、对信息义务披露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 14

六、对信息义务披露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 14

七、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的核查 ...... 16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 17

九、对信息义务披露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 17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 18

十一、财务顾问意见 ...... 19

释 义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TCL科技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目标公司、天津普林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本财务顾问、中信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津智资本天津津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渤海国资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中环集团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方、交易对方天津津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转让标的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
报告书《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本次收购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公开竞价)的方式受让津智资本及渤海国资分别持有的中环集团51%及49%股权,从而控股中环集团
产权交易合同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津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准则1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共分为十二个部分,分别为:释义、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本次权益变动决定及目的、本次权益变动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财务资料、其他重大事项及备查文件。

本财务顾问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审慎的尽职调查并认真阅读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及代码TCL科技(000100.SZ)
成立日期1982年3月11日
营业期限长期
注册资本13,528,438,719元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195971850Y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
通讯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
邮政编码516001
联系电话0755-3331 1666
传真0755-3331 3819
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半导体、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新型光电、液晶显示器件,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创业投资业务及创业投资咨询,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发起创业投资机构与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不动产租赁,提供信息系统服务,提供会务服务,提供电子计算机技术服务和电子产品技术开发服务,软件产品的开发及销售,专利转让,代理报关服务,提供顾问服务,支付结算。(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经核查,截至2020年3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
1李东生及其一致行动人8.561,157,872,411
2惠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6.49878,419,747
3西藏天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3.08417,344,415
4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76373,231,553
5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2.19296,517,411
6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53206,456,500
7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0.7399,148,115
8星宇企业有限公司0.6790,532,347
9惠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0.5675,504,587
10工银瑞信基金-农业银行-工银瑞信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0.5574,761,500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及主营业务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2019年12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控制的主要企业情

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持股比例
1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深圳一般经营项目是:在光明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筹建第8.5代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线;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相关产品及其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88.82%
2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应用软件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首饰、工艺品、针纺织品、文化用品、日用品、工艺品、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机械设备;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数据处理;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维修电子产品;专业承包;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维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不含汽车租赁);互联网信息服务。73.69%
3TCL科技产业园(惠州)有限公司惠州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土地管理、自有物业出租、物业经营管理、设备供应与安装、建筑材料经营、科技信息咨询、电子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工程设计及施工咨询服务、科研技术服务、物流管理服务、仓储服务(危险化学品除外)、园区产业、招商代理服务、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开发与销售、投资与资产管理100%
4TCL金融控股集团(广州)有限公司广州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担保服务(融资性担保除外);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软件服务;软件技术推广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房地产中介服务;文化艺术咨询服务;策划创意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供应链管理;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及提供(金融信用信息除外);企业信用咨询服务;受金融企业委托提供非金融业务服务;互联网区块链技术研究开发服务;证券投资咨询100%
5TCL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惠州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间市场国债、央行82.00%
票据、短期融资券、金融债、企业债,货币市场基金,新股申购;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对TCL科技集团成员单位的结售汇业务;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业务
6惠州市仲恺TCL智融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其他经批准业务89.84%
7新疆TCL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服务100%
8禧永投资有限公司英属维尔京投资业务100%
9TCL Technology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投资业务100%

注:数据来源TCL科技2019年年报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包括半导体显示及材料业务、产业金融及投资业务和其他业务三大板块。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2017年12月31日/2017年度
资产总计16,484,488.5019,276,394.3016,029,398.40
负债合计10,096,174.1013,189,227.0010,615,104.80
所有者权益合计6,388,314.406,087,167.305,414,293.60
归母所有者权益合计3,011,194.603,049,436.502,974,706.40
营业收入7,493,308.6011,336,007.6011,157,736.20
主营业务收入7,405,638.9011,228,259.3011,051,089.70
利润总额405,580.30494,438.00478,974.00
净利润365,773.40406,519.80354,470.20
归母净利润261,776.50346,821.10266,439.50
项目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2017年12月31日/2017年度
资产负债率61.25%68.42%66.2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9.09%11.98%10.86%

注:以上2017-2019年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TCL科技2019年4月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故2019年4-12月数据为重组后数据。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是否受过处罚、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及诚信记录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1李东生董事长、 CEO中国惠州
2刘斌副董事长中国惠州
3杜娟董事、COO兼CFO中国深圳
4廖骞董事、董事会秘书中国深圳
5金旴植董事、高级副总裁韩国深圳
6阎焱独立董事中国香港香港
7卢馨独立董事中国广州
8周国富独立董事荷兰广州
9刘薰词独立董事中国惠州
10何卓辉监事会主席中国惠州
11毛天祥职工监事中国惠州
12邱海燕监事中国惠州
13闫晓林高级副总裁、CTO中国深圳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声明,上述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

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超过5%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TCL科技持股比例经营范围
华显光电技术控股有限公司64.21%公司是全球领先显示产品制造商之一,其主要产品包括液晶显示器、映像管显示器及平面数码电视,现重点发展原设备制造及原设计制造业务,客户包含国际知名品牌及渠道销售连所店
花样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08%公司是中国领先的以金融为驱动、社区服务为平台、开发为工具的产业金融集团,业务涵盖社区金融服务、彩生活住宅社区服务、地产开发、高端商务物业服务、社区文化旅游、社区商业管理、社区养老、社区教育产业等八大增值服务领域,业务覆盖中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首府及主要二线城市(包含香港、台北),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社区综合服务运营商
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19.07%电子产品、通信设备、模具、机械零件、计算机软件、硬件及外围设备、机械设备和配件、家用电器、汽车电子配件、生产技术装备、移动电话机、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环境及安全监测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加工、制造、维修、运营维护、批发兼零售;表面处理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房屋租赁;自有设备租赁(不含汽车租赁);进出口业务;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电源设备及系统制造、集成、施工;软件开发及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电子设备检测;通信系统的技术开发、设计、集成、转让、咨询、技术服务、销售及施工;汽车销售(平行进口汽车除外);环保工程、环境检测、环境工程设计、施工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数据采集、存储、开发、处理、服务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58%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进行了陈述:本次交易TCL科技拟受让津智资本及渤海国资分别持有的中环集团51%及49%股权。TCL科技推进本次交易,主要基于TCL科技定位于全球科技领先的智能科技集团,聚焦技术和资本密集的高端科技产业发展:推进半导体显示产业的纵向延伸和横向整合,加速在基础材料、下一代显示材料,以及新型工艺制程中的关键设备等领域的布局;以内生增长能力为基础、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积极稳健地通过合作、合资、收购兼并等方式进入核心、基础、高端科技领域以及可能制约其发展的上下游相关产业。TCL科技围绕上述领域开展持续研究追踪,广泛找寻符合公司战略方向的产业和企业。中环集团主要从事半导体及新能源材料的自主创新发展,符合TCL科技战略方向和产业发展理念,属于TCL科技战略推进的可选范围和标的。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有助于双方发挥资金、技术、经验等优势,通过协同整合、产业落地、需求引导等方式进行突破,把握半导体向中国转移的历史性机遇、能源供给清洁升级及智能联网电器化的发展浪潮,有助于TCL科技迈向全球领先产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本财务顾问就收购目的与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明确、理由充分,未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相违背,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既定战略相符。

(二)对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转让本次权益变动所获得的股份,亦不会转让本次权益变动中所获得的委托表决权权益。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如果公司未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信息义务披露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时间的核查本财务顾问查阅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董事会决议等决策文件。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认真履行了本次权益变动所需的相关审批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6月13日和6月2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参与公开摘牌收购中环集团100%股权事项的相关议案;2020年7月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参与公开摘牌收购中环集团100%股权的议案》。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取得相关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准,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做准备。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变化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委托持有、信托持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持有天津普林的股份或其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中环集团,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环集团100.00%股权,并通过中环集团间接持有天津普林62,314,645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5.35%。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天津普林股票不存在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本次权益变动未附加特殊条件,除产权交易合同外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各方不存在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就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五、对信息义务披露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和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六、对信息义务披露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如下: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或者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改变或调整的计划。未来,若为了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需对资产、业务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

人将严格按照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有关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重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更换的具体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上市公司治理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有相关决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

调整的计划。如果出现前述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的核查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TCL科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等方面与股东相互独立,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的经营能力。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等独立或完整。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如导致同业竞争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按照公平、公允等原则协商妥善解决,以避免同业竞争。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履行相关内部决策、报批程序,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对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天津普林及其子公司之间没有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天津普林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对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它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九、对信息义务披露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对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十一、财务顾问意见

中信证券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和验证后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童育坚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蔡伟楠 夏泽童 任绍凯 陈亚希

财务顾问协办人:

___________ ___________刘 坚 王文睿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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