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02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均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财会【2017】22号”或“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规定对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公司作为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会【2017】22号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新收入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将现行的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且应当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的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