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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星科技:独立董事对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进行延期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18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进行延期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对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进行延期,有利于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顺利推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对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进行延期,有效期延长至自前次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12个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用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进行延期发表的独立意见》签章使用。]

独立董事:

2021年10月17日

郭志宏杨晓勇张建胜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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