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个人履历和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被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之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本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邱微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本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燕燕
杨在峰
刘广灵
202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