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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核材: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7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公司投资建设惠州市水口民营工业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投资建设惠州市水口民营工业园项目对推动公司相关产品转型升级有积极促进作用。同时,投资建设惠州市水口民营工业园项目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投资建设惠州市水口民营工业园项目。

(本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燕燕

杨在峰

刘广灵

2020年9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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