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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核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7

资者

系管

理制

二〇二〇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 3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 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 5

第五章 附 则 ...... 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以及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2、股东大会;

3、说明会;

4、一对一沟通;

5、电话咨询;

6、邮寄资料;

7、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8、路演;

9、现场参观;

10、公司网站。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秘办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1、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行机制;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5、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具体规定详见附件《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细则》。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四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七条 董秘办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1、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2、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刷和邮送工作;

3、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4、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5、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6、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7、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8、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秘办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董秘办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董秘办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八月

附件1: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加强公司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改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邮寄资料、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三条 推广和接待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2、信息披露合规、完整原则;

3、推广和接待活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4、保密原则;

5、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6、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其他原则。

第四条 制定本细则的目的:

1、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行为;

2、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

3、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4、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5、增进外界对公司的了解和认知。

第五条 公司的推广和接待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推广和接待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推广和接待工作负责人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推广和接待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推广和接待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推广和接待工作,公司董秘办为负责公司推广和接待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第八条 从事推广和接待工作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1、熟悉公司运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地了解;

2、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了解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品行端正,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5、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比较规范地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行业分析报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九条 推广和接待工作负责人负责制订公司推广和接待的工作制度,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由公司董秘办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接听人员应认真接听,以热情、耐心的态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领导。

第十四条 当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若机构和个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六条 公司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第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证明材料。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2、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3、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4、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并提供拟发布的分析报告或新闻稿的内容;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以及衍生品种市场价格造成重要影响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五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六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见面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即使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实施在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六)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推广和接待工作中,确因特殊情况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2、活动的详细内容;

3、提供的有关资料;

4、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5、其他内容。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前,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承诺格式附后。

第三十四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秘办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

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三十六条 由专人来回答问题,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第三十七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秘办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三十八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秘办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八月

附件2:

承 诺 书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身份证号码: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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