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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核材: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25

证券代码:002130 证券简称:沃尔核材 公告编号:2020-012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3月19日(星期四)以电话及邮件方式送达给公司3名监事。会议于2020年3月23日(星期一)以现场结合通讯会议方式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监事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方雷湘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运作,保证监事会工作效率,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修改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详见2020年3月25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3月23日

附件: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现条款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设监事会联系人一名。 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联系人由主席提名,经监事会决议通过。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联系人由主席提名,经监事会决议通过。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在正常情况下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召开会议的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监事会主席签发,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行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九条 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 1 天通知到人。第九条 会议通知可采用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若遇紧急事由,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发出通知。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案; (三)会议召开方式; (四)发出通知的时间。 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 1 天通知到人。
第十一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联系人是否参加会议。原条款第十一条删除,新增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均应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以通讯方式(除现场、视频及电话会议以外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天送达联系人,由联系人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可以由联系人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监事。原条款第十二条删除,新增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监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联系人汇集分类整理后交监事会召集人审阅,由监事会召集人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监事第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会主席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应,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议,监事可以自由发言,也可以书面报告形式发表意见。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监事会主席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则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原条款与修订后的第八条、第十二条表述重复,原条款删除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监事以及受托监事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亲自出席、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以及缺席的理由;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新增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条,原制度中其他条款序号做相应调整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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