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简称:沃尔核材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13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邱丽敏身份证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龙井路350号龙都名园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龙井路350号龙都名园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核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沃尔核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持股目的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2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3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沃尔核材、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邱丽敏女士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
深交所、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本报告书 | 指 |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元 、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邱丽敏性别:女国籍:中国 ,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22010219******0848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龙井路350号龙都名园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龙井路350号龙都名园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邱丽敏女士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原股东婚姻财产分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周和平先生与邱丽敏女士签署的《离婚财产分割补充协议书》约定的股份转让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沃尔核材股份的计划,如有相关情况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邱丽敏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根据邱丽敏女士与周和平先生签署的《离婚财产分割补充协议书》,周和平先生将其直接持有的沃尔核材股票157,186,627股(占总股本的12.49%)过户至邱丽敏女士名下;将深圳市沃尔达利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沃尔核材股票24,943,300股(占总股本的1.98%)过户至邱丽敏女士名下。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邱丽敏女士将持有公司股份182,129,9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47%。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邱丽敏女士与周和平先生签署的《离婚财产分割补充协议书》,周和平先生将其直接持有的沃尔核材股票157,186,627股(占总股本的
12.49%)以非交易过户方式过户至邱丽敏女士名下;将深圳市沃尔达利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沃尔核材股票24,943,300股(占总股本的1.98%)过户至邱丽敏女士名下,包括但不限于以非交易过户、大宗交易等方式。
三、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邱丽敏女士与周和平先生签署的《离婚财产分割补充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周和平
乙方:邱丽敏
2、转让股份数额及比例
由甲方及沃尔达利持有的沃尔核材股票371,693,728股,其中51%(189,563,801股)归甲方所有,49%(182,129,927股)归乙方所有,具体安排如下:
(1)甲方将其直接持有的沃尔核材股票157,186,627股以非交易过户方式过户至乙方名下;
(2)甲方将沃尔达利所持沃尔核材股票24,943,300股过户至乙方名下,包
括但不限于以非交易过户、大宗交易等方式;甲乙双方同意沃尔达利与乙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或大宗交易协议。
3、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起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股份的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周和平先生可实际支配的表决权下降为15.06%,邱丽敏女士可实际支配的表决权上升为14.47%,公司前两大股东可控制的表决权相对接近且不存在一致行动或表决权委托的安排,公司股份分布变得较为分散,不存在任一股东可以单一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人员的选任产生重大影响,任意一方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都无法达到对公司实际控制的要求,公司将处于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六、承诺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邱丽敏女士承诺其通过离婚财产分割取得周和平先生直接转让的沃尔核材股份,将继续履行周和平先生所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承诺具体内容为:在周和平先生任职期间,邱丽敏女士直接受让的周和平先生的股份每年转让的数量不超过此部分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周和平先生离职,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邱丽敏女士不转让直接受让的周和平先生的股份;邱丽敏女士直接受让的周和平先生的股份如由于沃尔核材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约定。
此外,邱丽敏女士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5月2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5月2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适用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增持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前6个月内没有其他买卖沃尔核材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将以下备查文件呈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备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邱丽敏女士的身份证复印件;
2、《离婚财产分割补充协议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4、经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以上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下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及关于本报告书的签署页)
声 明邱丽敏承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邱丽敏(签字):
日期:2019年9月10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 |
股票简称 | 沃尔核材 | 股票代码 | 002130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邱丽敏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离婚财产分割)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邱丽敏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邱丽敏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182,129,9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47%。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邱丽敏日期: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