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执行裁定书》事宜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基本情况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露天煤业”)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煤鸿骏”)于2019年8月8日收到了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执行裁定书》【(2015)青执字第353-20号】,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2)。
二、事项进展
2019年9月3日,霍煤鸿骏收到通知,霍煤鸿骏2,502,940.41元存款被划付青岛中院指定账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2019年8月29日,青岛中院到霍煤鸿骏开户银行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送达青岛中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2015)青执字第353号)、青岛中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青执字353-22号),财务公司作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履行了金融机构协助司法执行义务。于2019年9月2日将霍煤鸿骏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2,502,940.41元向青岛中院指定账户划付。
三、执行裁定执行对公司的影响
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2)。
特此公告。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