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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业: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09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19047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定于2019年7月8日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公告详见2019年6月2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19045)。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7月8日(周一)下午14:00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9年7月7日下午3:00—2019年7月8日下午3:00

交易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19年7月8日(周一)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地点:内蒙古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与清沟大街交汇处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机关办公楼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何宏伟董事(经半数以上董事推荐)

6.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02,257,8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1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5,068,1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1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7,189,6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02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8,472,3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7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282,7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7,189,6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020%。

7.公司董事、监事出席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股东大会。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00审议《关于公司2019年度与吉电股份所属发电公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250,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7,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通过该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465,3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74%;反对7,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0审议《关于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250,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7,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通过该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465,3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74%;反对7,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00审议《关于延长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事宜期限的议案》。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465,3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74%;反对7,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通过该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465,3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74%;反对7,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曲凯、王丽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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