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8月12日,该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关于预留授予日的相关规定,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成就。
2、公司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及资格,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公司本次预留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8月12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48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152.00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俞小莉、刘海生、彭颖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