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过仔细的核查,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湘潭电化新能源材料研究院建设项目”结项是基于该项目已建设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将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使募集资金的使用更加契合公司现阶段的实际发展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该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汪形艳
何 琪
周 波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