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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化: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7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确保公司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运行,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梳理了生产、经营管理领域内控制度,为公司的内控管理实施、监督和评价建立了制度保障。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形成了《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容如下: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的局限性,故仅能对达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2020年度,公司新增关于《进一步加强分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补充规定》,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制定《网银管理制度》、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制度,进一步加强资金、资产管理,修订《营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加强风险防范,修订《网采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加强供应链管理。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审计部门对公司及各子公司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整体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系统的检查,对内控情况进行监管,促进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切实防范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风险。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括生产销售电池材料、蒸汽、污水处理业务,主要事项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组织架构、采购业务、销售业务、技术研发、生产安全、资产管理、工程项目、产品质量信息披露管理,财务管理,质量控制和生产经营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文化,募集资金管理,投资管理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财务管理、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相关制度、流程、指引等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内部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0.5%但小于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

①公司控制环境无效;

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③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④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⑤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财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

的定量标准执行。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可以马上发现并更正,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较容易发现并更正,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难以发现并更正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对于重大缺陷,管理层还关注以下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迹象:

①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导致企业未能达到预期目标;

②公司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③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的情况;

④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⑤发生重大损失,且该损失是由于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而导致。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谭新乔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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