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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化: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7

为建立和健全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回报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本规划的目的

规范公司的分红行为,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积极回报投资者。

第二条 本规划制定原则

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充分听取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将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未来三年(2021-2023年)公司可以根据年度或者半年度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情况,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3、未来三年(2021-2023年)在公司实现盈利,且现金流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含20%)。

4、未来三年(2021-2023年)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办法: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2、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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