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所属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
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报告义务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第六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的情况并作出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其它重大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以及提供担保事项发生前,无论交易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向公司证券部履行报告义务。
其余事项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3、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应当及时报告。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
12、证券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标准的规定。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2、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15、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标准执行;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子公司所发生,则主要以比例标准作为考虑是否需要报告的依据。
(八)其它重大事件: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对外信息披露的责任人,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报告部门,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或联络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证券部咨询。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联络人,负责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证券部的联络工作。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向报告义务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第十三条 公司总裁、分管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其他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于每年年末的最后五个工作日前向证券部提交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包括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重大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计划及其他计划)。
上述工作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变更或拟发生变更的,报告义务人应于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最迟于每月的5号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本部门上个月的经营情况信息(包括生产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及证券部要求的其他信息)和本月
的工作安排。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六)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第一责任人(即本部门或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董事会秘书。
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并签字,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如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
责,则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第十八条 报告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邮件或书面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报告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秘书或相关工作人员,并由董事会秘书或相关工作人员签收。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委。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二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公司级通报批评;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单处或并处调离原工作岗位、扣除1-6月绩效工资、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处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公司可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公司损失。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义务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24时)。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冲突的,则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