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宝深路科陆大厦;
饶陆华,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裁;
聂志勇,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科陆”)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11月及2018年5月,*ST科陆原控股孙公司中核国缆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国缆”)及其全资子公司中核国缆宣化县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缆宣化”)先后与
相关方签署《质押合同》,质押国缆宣化电费项目收费权及国缆宣化100%股权分别为中核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和中核新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涉及担保金额3.75亿元,占*ST科陆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4.2%。针对上述担保事项,*ST科陆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4月25日才对外披露。
*ST科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及本所《中小板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8.3.1条、第8.3.4条的规定。
*ST科陆董事长、时任总裁饶陆华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及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2条、第3.1.14条的规定,对*ST科陆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科陆时任财务总监聂志勇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及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2条、第3.1.14条的规定,对*ST科陆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裁饶陆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聂志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