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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强电子: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关注函的专项回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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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的关注函》专项回复

致: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受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强电子”或“公司”)聘请,作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2021年3月17日《关于对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134号)要求,本所律师就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回复。

就本专项回复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回复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基本事实,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基于对相关资料的核查以及本所律师的必要调查、核实,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专项回复的出具基于以下前提:康强电子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所提供文件的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盖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签署相关文件的各方已就该等文件的签署取得所需的授权或履行了必需的批准程序;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回复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重大遗漏之处。本所律师对于与本专项回

复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截至本专项回复出具之日,对相关事项涉及的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专项回复仅供康强电子上述关注函回复之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基于上述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专项回复如下:

问题: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的提名工作尚未完成的原因;公司股东行使其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名董事、监事等)是否存在障碍。请律师发表专项意见。回复:1、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提名工作尚未完成的原因:

根据公司的说明、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公开信息,截止本回复出具日,公司董事会尚未就公司新一届的董事候选人形成决议,公司监事会于2021年3月11日召开会议讨论监事会推举的监事候选人,相关议案未能获得通过;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宁波普利赛思电子有限公司曾向公司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并提出了部分董事、监事候选人,后该股东撤回该等召开提议,公司已经将收到宁波普利赛思电子有限公司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函及其撤回该提议的函之事项予以公告。

2、公司股东行使其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名董事、监事等)是否存在障碍。

经核查,康强电子《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条明确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本次延期换届选举事项中,公司已经向公司持股3%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出了征集新一届董事及监事候选人的函,但截止目前,公司董事会尚未能就董事会提议的董事候选人形成决议,公司董事过半数同意推迟董事会讨论相关事项的会议时间,公司监事会于2021年3月11日召开会议讨论监事会推举的监事候选人,相关议案未能获得通过。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提请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按照规则予以公告,并向董事发出通知,拟讨论是否接受该股东召开股东大会提议,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综上,公司在本次延期换届选举事项中,已经向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中规定的有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权的股东发出了征集候选人的通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提出的召开股东大会请求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的要求,就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请求事项予以公告,同时向各位董事发出召开董事会讨论是否接受公司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的权利行使未受到来自公司的违法违规的阻碍。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专项回复》之专用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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