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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刘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07-05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刘昆:
  经查,你们在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鑫药业)财务报表审计中存在以下问题:刘昆作为紫鑫药业2015年度至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其连续提供审计服务超过五年,且不属于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同时服务达到五年可由一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延期服务一年的情形。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13号)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刘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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