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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鑫药业: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9

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简称:紫鑫药业 公告编号:2021-002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0)吉 05 民初 161 号、《应诉通知书》(2020)吉 05 民初 161 号等文件,获知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诉讼。具体详见公司2020 年 11 月 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9)。

近日, 公司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吉05民初161号,获知该诉讼已判决,公司服从法院判决,不再提起诉讼。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

第一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封有顺

第三被告:郭春林

第四被告:赵志霞

第五被告: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被告:吉林紫鑫般若药业有限公司

第七被告:吉林紫鑫禺拙药业有限公司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第一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7月22日、2019年7月29日、2019年8月30日在原告处办理38,008.96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双方签订2019年(柳河)字0020号、2019年(柳河)字0023号、2019

年(柳河)字0027号及2019年(柳河)字002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期限均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期计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担保方式为抵押及质押;另第一被告于2016年2月29日在原告处办理项目贷款30,000万元,并签订2016年(柳河)字0002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贷款期限7年,借款到期日为2023年2月28日,还款方式为不定期等额,担保方式为信用。上述借款由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20年柳河(保)字0002号、2019年柳河(保)字0003号、2020年柳河(保)字000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分别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0年7月21日第一被告违约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第一被告应偿还原告

690.22万元,截止9月14日第一被告在原告处的贷款本金余额为61,683.95元。依据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第二部分第十条“违约”中10.1(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等相关内容,第一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构成违约;

10.2(3)“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贷款”的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基于以上事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2019年(柳河)字0020号、2019年(柳河)字0023号、2019年(柳河)字0027号及2019年(柳河)字002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6年(柳河)字0002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五笔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1,683.95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利息14,897,475.51元,如第一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还款,由保证人即第二被告封有顺、第三被告郭春林、第四被告赵志霞、第五被告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各自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上述贷款;如被告一不能按合同约定还款,依法按照抵押合同以及质押合同的约定,拍卖第一被告、第六被告、第七被告作为抵押人的抵押给原告的财产以及第五被告作为质押人质押给原告的质押财产,原告对上述抵、质押物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并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二)判决结果

一、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0080600008-2016年(柳河)字00002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34,961,284.61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其中,从2020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的利息为9,154,727.32元;从2020年4月21日起至全部借本息偿还完毕时止,以利息9,154,727.32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125%上浮50%计算复利;从2020年11月21日至全部贷款本息偿还完毕时止,以本金234,961,284.61元基数,以年利率6.125%上浮50%计算罚息;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对本判决第一项所享有的债权,以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0080600008-2016年柳河(抵)字0001号《抵押合同》项下抵押财产(他项权证号为:柳县他项(2016)第052408015号;房建柳房字第00000066号;房建柳房字第00000071号;房建柳房字第00000072号;房建柳房字第00000073号;房建柳房字第00000074号;房建柳房字第0000007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被告吉林紫鑫禺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0080600008-2016年柳河(抵)字000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财产(他项权利证号为:通市他项(2016)第05020160号;吉房他证通字TX2016052号;吉房他证通字第TX20160526号;吉房他证通字第TX20160527号;吉房他证通字第TX20160528号;吉房他证通字第TX20160529号;吉房他证通字第TX2016053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30,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在0080600008-2019年(柳河)字0002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83,144,594.31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其中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11月20日的利息为2,366,557.05元;从2020年4月21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期偿还完毕时止,以利息2,366,557.05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325%上浮50%计算复利;从2020年11月21日开始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偿还完毕时止,以本金83,144,594.31元基数,以年利率4.325%上浮50%计算罚息);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对本判决第三项所享有的债

权,以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2020年柳河(抵)字0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财产(他项权证号为,吉(2020)柳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593号;吉(2020)柳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594号;吉(2020)柳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595号;吉(2020)柳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596号;吉(2020)柳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59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8,400万元最高余额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在0080600008-2019年(柳河)字0002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8,994.5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其中,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11月20日的利息为1,540,962.08元;从2020年4月21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偿还完毕时止,以利息1,540,962.08元为基数,以年利率

4.625%上浮50%计算复利;从2020年11月21日开始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偿还完毕时止,以本金8,994.5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625%上浮50%计算罚息);

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对本判决第五项享有的债权,以被告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9,774万元最高余额内优先受偿;

七、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在0080600008-2019年(柳河)字0002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尚欠借款本金8,9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其中,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11月20日欠息总额为2,581,802.03元;从2020年4月21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偿还完毕时止,以所欠利息2,581,802.03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625%上浮50%计算复利;从2020年11月21日开始至全部借款本息偿还完毕时止,以本金8,9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625%上浮50%计算罚息);

八、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对本判决第七项所享有的债权,以被告吉林紫鑫般若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2020年柳河(抵)字000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财产(他项权证号为:吉(2020)磐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472号;吉(2020)磐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473号;吉(2020)磐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474号;吉(2020)磐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475号;吉(2020)警石市

不动产证明第0002476号;吉(2020)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477号;吉(2020)磐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78号;吉(2020)磐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47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8,900万元最高余额内优先受偿;

九、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在008060000-2019年(柳河)字000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1,8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其中,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11月20日,欠息总额为3,446,785.17元;从2020年4月21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偿还完毕时止,以所欠利息3,446,785.17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585%上浮50%计算复利;从2020年11月21日开始至全部借款本息偿还完毕时止,以本金11,8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585%上浮50%计算罚息);

十、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对本判决第九项所享有的债权,以被告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4,0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3,032万元最高余额内优先受偿;

十一、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已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万元;

十二、被告封有顺对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全部借款的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在616,839,533.52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十三、被告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吉林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在61,689,533.52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十四、被告郭春林、赵志霞对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在63,1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3,200,485元,由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去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

年。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涉及的诉讼费、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罚息等相关费用支出为

407.12万元,由此影响公司2020年当期净利润-407.12万元,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未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数据以公司年审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本次涉及诉讼的相关资产公司仍在正常使用,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高度重视本案,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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