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经济开发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仲桂兰,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经查明,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平公司”)及仲桂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8月9日,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鑫药业”)披露控股股东康平公司与其一致行动人仲桂兰未按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协议约定购回股票,质权人拟进行平仓处理的减持预披露公告。2019年11月30日,紫鑫药业披露公告称,上述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康平公司及仲桂兰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被动减持股份17,020,717股,
占紫鑫药业总股本的1.33%,被动减持股份总数超过总股本的1%,超比例减持4,213,119股,占总股本的0.33%。
康平公司及仲桂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仲桂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仲桂兰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7月3日